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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案例涉及一篇论文(作者a和B),由于对另一位作者(C)的贡献缺乏认可而被撤稿。撤稿声明指出:“虽然a /B论文主要是a和B的工作,但它包括一些之前出现在未发表的论文和/或ppt演示中的句子和想法,仅将a和C列为作者。”我们很遗憾,这篇论文发表时没有对之前的合作工作给予任何承认。”作者A已经联系了该杂志,表示担心这次撤稿会损害他的声誉。
撤回的依据是来自C的证据,即A/B论文的部分内容与A和C撰写但从未完成或发表的论文的部分内容相同。C提供了6个具体案例,涉及约23行重复。虽然这只占论文总行数的一小部分(约4%),因为他们复制了a /C论文的某个版本的行,编辑认为a和新作者(B)有道德义务承认早期的论文和/或C的合作努力。
然而,A声称(1)他/她写了所有的A/C论文,(2)要求C识别他/她自己的材料,(3)提出从最终论文中删除任何此类材料,(4)没有收到关于删除内容的指示,(5)继续使用他喜欢的东西,删除他不喜欢的东西。现在任何人都无法确切地知道A和/或C在不同版本的A/C论文中写了什么,也无法确切地知道他们各自对PowerPoint演示文稿中展示的想法有什么贡献。
编辑认为a方面有明确的义务承认与C的早期合作工作,而杂志方面也有同样明确的义务告知读者,a /B论文中忽略了这一承认。A的义务源于(1)他和C之间的所有合作努力,(2)A和C都被列为PowerPoint演示文稿和未发表论文的不同版本的作者,以及(3)A在作者声明上声称整个作品的原创性的事实是不真实的。
作者A对撤稿提出异议,并表示这篇文章损害了他的个人声誉和职业生涯。这个案件被提交给了出版商的剽窃和盗版特别工作组,但是这个委员会不同意,因为一些人认为编辑的行为是正确的,但另一些人对作者A感到一些同情。
论坛一致认为,他们不会因为作者身份的错误归属或缺少确认(可以通过更正来解决)或作为对作者的一种惩罚(如COPE准则所述)而建议撤回文章。bob官方app在这种情况下,更正而不是撤回似乎更合适。一篇文章只有在发现不可靠或存在严重不当行为(如抄袭)的情况下才应该撤回。此外,COPE不主张在任何时期内禁止违规作者发表文章,因为这可能涉及法律问题。该论坛的建议是,使用谨慎商定的措辞撤回撤稿,并发表一篇承认原投诉人原始共同作者身份的更正。论坛建议编辑查阅该期刊关于撤稿的指导方针,并咨询COPE关于撤稿的指导方针。bob官方app
我们已经执行了委员会的建议。我们认为此案现已结案。
出版商收到了作者B的一封电子邮件,内容是关于最近发表的一篇论文,这篇论文通过了同行评审,已经在网上发布了大约一个月。在这封邮件中,作者B声称他和另一位同事C已经确定了该肽序列,但尚未发表,也没有允许发表。他声称作者A作为他的一项拨款的转包商可以访问他未发表的结果。此外,作者B要求撤回这篇文章。作者A提醒作者B他们打算在2009年出版,但没有收到任何回应。作者A说这些数据是他和作者B、作者C在实验室合作获得的,作者C说这些数据是他和作者B共同获得的,只是后来在一些合作中才向作者A披露。
更复杂的是,作者B和C(明显没有作者A)都有一项正在申请的肽序列专利。然而,作者A不可能知道这一点。A作者和B作者之间明显存在沟通问题,但是B作者是否有权利要求A作者撤稿?
论坛同意这是一个有争议的作者的情况,它不能由编辑解决。这是一个人的话对另一个人的话。论坛的建议是与作者所在的机构联系,并在一封正式信函中要求他们调查此案。编辑应该让作者知道他正在联系他们的机构,他将遵守机构的决定。然后,编辑应该根据机构的调查结果发表更正或撤回文章。
与许多期刊一样,我们不收集每位合著者的实际签名,而是要求通讯作者在一份表格上声明,他/她有权代表其他人提交
一篇论文于2010年4月发表在我们的杂志上。不久之后,其中一位作者联系了我们,说他和他的同事不知道这篇论文的存在,而通讯作者从另一个国家访问他们的部门,在没有得到部门或医院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们的数据库中获取数据并撰写并提交了手稿。他第一次知道这篇文章是出版商发给他一套校样的时候(因为通讯作者没有回复他们的电子邮件);不幸的是,他没有在出版前告诉我们,而是直接联系了通讯作者,试图阻止出版,并以为已经处理了
我请他核对一下这些数据,他照办了,说虽然这些数据并不不准确或不可靠,但它们所呈现的情况并不完整,论文应该进行大量修改,以纳入其他数据和更全面的讨论,以便将其纳入上下文
同时,我已经写信给通讯作者,但没有得到回复。如果到5月底还没有回复,我打算联系通讯作者所在的机构。我还写信给有关医院的研究伦理委员会,以核实论文中所声称的批准(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回复)。
我怀疑原告是正确的,通讯作者行为不当。在适当的时候,我的意图是发布一个通知,其中将包括作者和他/她的机构的任何回应(或缺乏);显然,如果可能的话,我需要收集更多的信息,给机构时间做出回应。
我的问题是,是否采取更正的形式,说明情况并包括索赔人提供的任何补充资料,或撤回论文,并允许索赔人重新提交修订版本,并附上某种通知会更好。在调查仍在进行的同时,是否值得发表一份关注声明。这篇论文本身是对接受特定治疗的特定类型患者的回顾,因此它并没有声称治疗X比治疗Y更好,尽管它可能有助于治疗决策,为这些患者提供咨询/治疗,因此确实具有临床意义。
该论坛的建议是,存在严重的不当行为,因此应该撤回这篇论文,即使只有通讯作者涉及不当行为。虽然数据没有问题,但大多数人认为这篇论文应该撤回。如果调查需要很长时间,那么编辑应该发布一份关注通知。展望未来,论坛的建议是,当期刊处理任何手稿时,始终联系所有作者,而不仅仅是通信作者。
我打算在作者所在机构回复(或被列为未回复)的最后期限后发布撤稿通知。我已经得到伦理委员会的确认,他们不知道这项研究,尽管它声称已经获得了伦理批准。其余的作者说他们正在准备一份修改后的手稿,如果/当它提交时,我们将认为这是一份新的提交。与此同时,杂志采用了建议的政策,当杂志处理任何手稿时,都要给所有作者发电子邮件,而不仅仅是通信作者。
作者A自1994年以来发表了大约150篇原创文章,其中100篇是关于一个特定主题的。由于其中一些事件发生在16年前,并且没有与这些研究相关的正式记录,我们所拥有的唯一信息是当时受影响期刊编辑的记忆。根据他们的叙述,人们对数据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特别是一些不同研究的基线数据之间的相似性。当作者A被要求提供原始数据时,他停止回复并停止向专业期刊投稿,转而转向他继续发表文章的普通期刊。大约12年前,某专业期刊的编辑向作者所在的机构(在另一个国家)提出了担忧;该公司回应称,没有理由进行进一步调查。2000年,一位独立研究人员在一份专业期刊上发表了一封信,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作者A等人的数据这么好?”,指出这种结果偶然发生的概率是无穷小的,但据我们所知,还没有对作者A的作品进行正式的调查
2010年4月,一家专业期刊发表了一篇关于研究欺诈的社论,其中提到了这位作者的名字,一名记者提出了对作者a缺乏调查的问题,指出他对系统综述的更新受到了作者a在这一领域工作(可疑的)影响的阻碍。该期刊的现任主编联系了其他七家受影响专业期刊的现任编辑,直到此时,这些编辑基本上都不知道这个问题,也不知道问题的严重程度,因为论文提交给他们的期刊时,他们还不在岗位上。从那以后,我们一直在讨论这个问题和可能的行动方针。提出的要点是:
(1)关于旧论文:
(i)期刊本身没有能力进行调查;
(ii)研究人员不太可能仍然拥有来自较早研究的原始数据,无论是否真诚;
(iii)作者A所在的机构不太可能对调查如此古老的研究感兴趣,我们认为他可能从那时起就换了大学;
(iv)目前我们没有任何确凿的不法行为数据,只是怀疑。收集更多数据的选择包括要求原通讯员和系统审稿人提供更正式的评论,尽管我们还没有这样做。与此同时,其中一位编辑收集了作者A所有研究的数据:其中有135项研究的第一作者是作者A,在17年内报告了近1.2万名随机患者。大多数论文都是由相同的三位合著者之一撰写的。最大的一组论文(按主题)在设计上都非常相似,基线安慰剂事件率的变化很小,结果通常相似,尽管结果测量方法不同,并且有一两个“令人惊讶”的发现(最多)。71项研究中都有一种特殊的药物。辍学生几乎从未被报道过。
(2)关于较新的论文:
(i)这些可能较容易调查,因为资料应该仍然存在;
(ii)我们可以联系非专业期刊的编辑(有很多,每个期刊只发表了A的1-2篇文章),提醒他们,但怀疑的问题仍然存在(由于期刊数量相对较多,每个期刊的论文数量较少);
(iii)我们可以请作者a所在国家的一位受人尊敬的学者对作者a的合作研究者进行谨慎的询问,其中一些人可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或者他们自己也可能有顾虑。然而,对于这样的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个微妙的情况。我们欢迎委员会就如何最好地开展工作提出建议。
论坛一致认为,这确实应该由研究人员所在的机构来解决。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但建议所有期刊组成一个团队,找到该机构,要求该机构进行调查。有人认为,这比一个单独的编辑能提供更有力的论据。与此同时,编辑应该尝试收集更多的证据,也许可以联系本该批准这些研究的伦理委员会。这样,编辑就可以确定这些研究是否如报道的那样进行。论坛建议不要在这一点上通知非专业期刊,因为目前没有真正的证据,所以他们很难知道该怎么做。论坛还建议,编辑应该建议任何对这一主题进行元分析的人包括敏感性分析,以测试纳入这些研究数据的效果。
主编小组正计划向作者和相关机构致信。拖延的原因是无法获得对可疑作品的独立分析,到目前为止,这表明伪造的可能性非常高。
编辑们仍在计划给作者和机构写信,但这已经被推迟了,等待分析,现在已经提交给a杂志发表!(报告的结论是,这几乎肯定是捏造的。)与此同时,另一桩出版丑闻最近分散了编辑们的注意力。
我们没有调查伦理批准,因为我们认为这应该由机构来调查。我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已经提交的分析:
(i)如被接受,照常处理并出版(在与出版商讨论/批准后);也就是说,如果作者/机构愿意,让他们回应(ii)将其提交给可疑作者(经分析师许可),并暂时从发表过程中删除(iii)按照(ii)的规定将其提交给可疑作者所在的机构(iv)按照(ii)的规定将其提交给可疑作者和机构
我曾向一位受人尊敬的统计学家寻求对该分析进行独立的统计审查,但尚未得到回应。
对于如何处理这个棘手的问题,意见不一。一些人同意将分析结果发送给该机构和可疑作者,同时通知他们,我们的目的是在期刊上发表分析结果,然后看看这会引起什么样的反应。其他人不同意,并建议像对待其他论文一样对待分析(尽管事实上该评论是由该杂志委托的,编辑最初并没有打算发表它)——将其发送给同行评审,并以正常的方式发表。大多数人都同意,在同行评审之前或之后,应该向该机构发送一份分析报告的副本。但论文在被送到该机构之前不需要经过同行评审。
论坛还建议在出版前咨询该杂志的法律部门。
我处理这个案子的助理编辑告诉我,他发现了与其他地方发表的一篇论文的协议相似之处。副主编决定把这篇论文交给这篇论文的其中一位作者审阅。审稿人报告说,这篇手稿的数字和结论与他发表的第二篇论文相同。所有的数据和结论与第二篇发表的论文一致。审稿人还指出,大多数数据是相同的,或者只是略有变化,材料和方法部分的文本也基本相同。审稿人让我作为编辑通知第一作者所在的机构,要求对这一科学欺诈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审稿人还说,他将把这一不道德行为的案例通知他自己研究所的所长。
这篇论文于2010年2月首次提交给我的杂志,但在最初的审稿中被另一位副主编拒绝了,因为它缺少许多参考文献,而且不完整。
我在这篇论文上找不到其他作者写的其他论文,所以我假设他们可能是学生,最后一个作者是教授。我不清楚这篇论文是否得到了所有作者的同意,因为这一点在附函中没有说明。
论坛的建议是遵循“已发表文章涉嫌抄袭”的流程图。在第一种情况下,编辑应联系通讯作者并要求解释。如果没有回应,编辑应该尝试联系所有其他作者。如果回应不令人满意,编辑应考虑通知作者所在机构,请他们调查此事。编辑应该告知作者,这是他所追求的行动方针。论坛指出,给作者一个答复的最后期限是非常重要的,大多数人认为一个月是一个合理的时间长度。如果作者没有回复邮件,编辑也可以考虑寄一封挂号信给作者。
6月18日,编辑给所有作者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告知他们我们对一起可能的抄袭事件感到担忧,并要求作者提供解释。最后期限是两周,我们通知他们在这之后我们会联系相关大学。通讯作者回答说,他不知道这篇稿件,他认为有人用他的名义提交了稿件。然而,其中一位作者回答说,他不知道这些数据是抄袭的,他愿意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帮助。他提供了一些证据,证实了通讯作者的身份。通讯作者所在大学的院长于7月10日得知了这一情况,随后于7月29日收到了第二封电子邮件。院长终于在8月1日收到了我们的信,说他将调查此案。编辑在8月25日发了一封跟进邮件,院长立即回复说,案件正在调查中。
我们希望其他编辑就遵守期刊的试验注册政策是否会导致不发表试验结果(从而导致文献偏见)提出意见。
我们所有的期刊对试验注册都有相同的政策——对于2005年7月之前开始的研究,我们允许回溯性注册(前提是在提交之前完成),但对于2005年7月之后开始的试验,我们要求在第一个参与者注册之前完成注册。
近年来,我们严格执行了这一政策,拒绝了许多报道试验结果的论文,这些论文没有按照我们的政策进行注册。一个非常快速的审核显示,在过去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大约有20个左右的研究因不合规而被拒绝。对于这些研究,我们已经通知了作者我们的政策,并建议他们可以在clinicaltrials.gov上免费进行回顾性注册,在那里他们也可以存入结果(如果他们无法确保在期刊上发表)。
我们现在也在考虑移除旧试验(2005年以前)的“祖父”条款(即,我们将无法考虑发表这些试验,除非它们也已前瞻性地注册)。我们最近处理的一个具体案例涉及到一个大型癌症筛查试验,我们认为该试验在方法上可能是合理的,并解决了一个同行评审文献中几乎没有数据的问题。该结果无疑将为未来的临床实践提供信息,并可能有拯救生命的潜力——试验结果表明,目前还不是常规做法的筛查方法是有益的。该试验是在2005年7月之后进行的,但在注册开始几个月后才进行注册。我们拒绝了这项研究,仅仅是因为该研究没有按照我们(和其他期刊)的政策正确注册。我们不认为选择性报告是这项特殊研究的问题。
然而,其他编辑是否会担心严格执行注册规则(即,编辑不仅有责任不顾一切地执行政策,而且有责任以更灵活的方式考虑他们对证据基础完整性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推翻他们自己的政策来实现)?然而,我们担心在我们的政策中有一些宽松(例如,对于较老的试验有祖父条款)可能会鼓励试验人员认为前瞻性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从而避免将来注册)。
论坛的建议是,一般来说,最好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每一篇论文。一些人主张对2005年前后发表的试验宽大处理,因为许多作者可能不知道新的注册要求。然而,一项试验是否注册与研究的质量或伦理关系不大,因此由编辑决定是否应该发表一项研究。所有作者现在都应该了解这些规定,因此没有理由不注册试验。然而,有人指出,许多期刊不要求试验注册,因此作者总是可以在其他地方发表他们的工作。编辑们需要在要求预先注册的严格政策(这应该鼓励试验注册)的好处与未正确注册但可能包含有价值信息的个别研究不发表的危害之间进行平衡。
COPE的建议很有帮助,我们仍在处理与这一问题有关的新案件。我们的期刊没有改变他们的政策。我们仍然有一个严格的政策,要求对2005年年中以后进行的试验进行前瞻性注册,尽管我们仍然更宽松,并允许对2005年年中以前进行的试验进行回顾性注册。非常遗憾的是,这些期刊继续拒绝一些没有按照我们的政策注册的试验。我们继续推荐作者访问clinicaltrials.gov,以保存他们的结果和注册表详细信息。
作者向X期刊提交了一篇论文进行同行评审,主题涉及一篇最近发表的论文(即非常及时)。由于反应时间长、审稿人更换以及在重大修改后需要重新审稿,同行评议相当拖延。
就在作出第二次决定之前,作者联系了主编,对公认的同行评议标准已受到损害表示严重关切:具体来说,作者刚刚在Y期刊的网络版上看到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在很多地方与他提交给x期刊的文章非常相似。作者怀疑其中一位同行评审人员要么利用了这个机会,要么把这篇论文转给了另一位科学家,这个科学家要么是第一篇发表论文的作者,要么是他的密切接触者。
主编比较了这两篇论文,注意到这两大部分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也反映在这些部分引用的顺序上),但向作者保证——在没有透露他/她论文的同行审稿人身份的情况下——审稿人和第一篇发表论文的作者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在PubMed上搜索合著者,在谷歌上搜索姓名关联,显示没有任何联系)。
作者想到了其他可能出现相似之处的方式,最后想起曾经提交过一份措辞非常相似的拨款提案,这可能已经被另一位作者审查过了。再加上主编的保证,这件事就此告一段落。
然而,如果主编更有可能违反同行评议机密或个人利益(即有可能建议进行更多的背景研究),他应该/能做些什么来解决这个问题呢?这样的案例如何解决才能让作者满意(即,与机会主义作者的作品相比,他/她的作品的真正优先地位将被读者认可)?
论坛建议,在这种情况下,编辑应该遵循“如果你怀疑审稿人盗用了作者的想法或数据,该怎么办”的流程图。即使其他期刊先发表了论文,编辑也可以咨询投稿日期进行确认。如果该机构确实调查并证实了这一点,那么第一家期刊将不得不以剽窃为由撤回论文。希望该期刊在撤稿方面遵循COPE的指导方针。bob官方app既然该期刊的审查过程是清白的,那么追究此事实际上是作者的责任,编辑应该鼓励作者这样做。作者和/或编辑可以考虑联系资助机构以及审稿人所在的机构,并要求他们进行调查。编辑还应联系发表可能剽窃作品的期刊编辑,并将情况告知他/她。
我们正在寻求关于围绕药物/药物使用评价(DUE或MUE)审计周期的伦理问题的指导,特别是关于结果的发表,但也可能是关于这些审计的一般操作。
DUE是一种质量改进活动,包括数据收集和评估(通常通过审计),随后是“行动”或干预,以及重复或“后续”审计,以监测实践中的变化。最近,由政府资助的一个独立组织在大约60家医院监督开展了一项国家质量改进活动,以促进药品的优质使用,采用了DUE方法。参与的医院“项目团队”被要求从他们的手术名单中确定预先确定的患者数量进行基线审计,获得患者的同意(“如果当地当局要求”),对患者进行简短的术后疼痛管理访谈,并在出院后从病历中回顾性收集疼痛管理数据。
数据上报国家项目组进行整理评估,单项和综合结果反馈医院。然后在每个地点进行了教育干预,试图解决医疗、护理和药学问题,并使用了许多工具,包括一对一的“学术详细介绍”、演示文稿和海报。随后,每所院校都进行了与基线相同的跟进审计。
向我们的杂志提交了一份手稿,描述了在两家医院进行的项目的操作和结果,并将这些结果相互比较,并与国家结果进行了比较。这两家医院没有被特别指明,但被标记为A和B,尽管可以假设其中一家是作者的主要机构,另一家可能是同一地区卫生网中两个较小的机构之一。该方法指出,住院患者访谈部分不需要正式的患者同意,因为所询问的问题属于常规术后护理。虽然整个项目似乎是在各个国家卫生机构和可能是个别医院管理部门的批准下进行的,但这一点并不清楚,但似乎没有在任何有关医院寻求机构伦理委员会对项目的任何方面的批准。
该手稿被拒绝的理由有很多,主要是关于方法论的问题,部分是关于发表一组大得多的数据中的一个小子集的问题(根据国家项目的网站最终也将发表)。然而,提交的文件确实提出了其他道德问题,这些问题在有关编辑之间仍然存在一些争论,我们寻求COPE的帮助来解决这些问题,因为这种情况似乎很可能会越来越有规律地再次出现。我们的第一个问题与研究对象的研究有关。在提交的论文中,假设患者是研究对象,并讨论了他们的“招募”。然而,我们认为调查的对象是参与医院的工作人员,因为在行为干预前后审查的是他们的药物处方管理和记录行为。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项目的性质。它是一项质量保证/改进活动,其行为和/或结果的公布不需要伦理批准吗?或者它实际上是一项研究研究教育干预对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影响,因此需要伦理委员会的考虑、批准,可能还需要个人参与者(工作人员)的同意?
这个案例引发了一场关于研究和审计之间差异的讨论。大多数人都同意,如果有干预,那么它就是一项研究,但有人指出,存在地区差异,不同国家对哪种类型的研究需要伦理批准有不同的政策。赫尔辛基宣言讨论了“人体受试者”,因此没有对患者和工作人员进行区分。论坛的建议是,该杂志在这个问题上制定自己的政策,并可能在他们的杂志上发表一场围绕这个主题的伦理辩论。论坛还重申了一个事实,即即使一项研究得到了伦理批准,如果编辑对该研究的任何方面不满意,他/她也不必发表它。
COPE建议我们制定针对此类情况的内部政策,并在随后的编辑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委员会的建议被董事会认为非常有帮助,特别是同意我们的评估,即工作人员,而不是患者,是这个特殊“实验”的主题,并且围绕这个和COPE论坛会议上讨论的涉及利益冲突问题(新的ICMJE指南)和临床试验注册的其他案例进行了一些讨论。bob官方app
我们正在考虑将有关利益冲突和试验注册的通知纳入作者指南和一套新的编辑指南中。bob官方app
更困难的伦理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不过,我们将继续逐案处理,希望编辑们能达成共识。
请注意,该案件是由该期刊的出版总监根据一位高级COPE成员的建议提交的,因为它涉及该期刊主编的行为。该杂志的主编知道这个案子正在提交。
2009年11月,我们收到了一封投诉信,内容涉及我们的一份期刊上发表的一篇由主编独家撰写的社论。写投诉信的人坚持不让主编知道他的姓名。在他看来,这是因为他之前曾是社论中提到的组织干涉他们业务的骚扰诉讼(后来失败了)的受害者。
这封信提出了两项指控:(i)社论的内容包含大量不准确和未经证实的指控;(ii)社论存在未声明的利益冲突,因为有个人(X医生)参与了社论提到的组织,影响了内容的写作和出现,而X医生的名字没有被披露
总编辑被告知收到了这封信,并被告知这两项指控(匿名)。《编辑》回复说,他很了解X博士,因为他的英语很好,所以才请他帮忙编辑。X博士最初被邀请成为这篇社论的合著者,但被拒绝了。编辑说X博士确实对这篇社论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篇社论的内容完全是他的知识产物,他对此负全部责任。
编辑断然否认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冲突,并在结论中要求提出指控的人将此事公之于众,并致信《编辑》。在我们的回复中,我们建议,由于X博士帮助改进了文本,他们的名字应该在社论的结尾宣布,特别是X博士参与了社论中提到的组织。我们要求编辑进一步澄清X博士参与社论的情况。编辑回复说,X博士是他论文的审稿人,作为编辑,他不同意向杂志读者公开X博士在准备社论时的参与情况,甚至是具体情况。他重申,如果提出指控的人给编辑写信,他将准备进行公开辩论。
我们回复编辑说,我们认为编辑混淆了他作为作者和编辑的角色。作为一个编辑,既然他写了一篇文章,他认为X博士扮演的是专家审稿人的角色,那么这篇论文就不应该由他作为编辑处理,而应该交给另一个编辑来决定这篇社论是否适合发表。作为这篇文章的作者,他被要求披露帮助他写这篇文章的X医生的参与。
编辑回应说,他同意编辑和作者的角色之间有一些混淆,但他不明白这两个角色是如何分开的,并重申只有在公开向他提交致编辑的信时,他才会回应这些指控。
尽管进一步与编辑沟通,没有进一步的进展,此事已经剩下我们建议编辑器,这是不能接受的美国《华尔街日报》的所有者和出版商发表社论撰写的主编随后承认我们在写作有一个进一步的个人参与写作和准备编辑的名字尚未公布的《华尔街日报》的读者。我们建议编辑,如果他仍然不愿意遵守我们的要求,我们将不得不考虑采取可能涉及将此事提交给COPE的进一步行动。
关于第二项指控,我们告知编辑,我们将获得对文章内容的独立评估。这篇社论发给了三位独立专家。这些审查的结果是,一名审稿人支持发表社论,而另两名反对发表。鉴于这些混杂的评论,我们没有进一步处理这件事,仍然希望最初匿名投诉的人仍然会决定写信给编辑,把他的担忧公之于众。
我们将感谢COPE就我们现在应该采取的下一步步骤提出建议。
论坛同意这是一个有趣的案例,但认为需要更多的资料。一些成员质疑投诉的性质。编辑写社论,表达自己的观点,难道不能接受吗?这可能被视为编辑工作的一部分。不过,该出版商证实,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她无法透露更多细节,但社论的内容也是一个问题。
鉴于出版商无法提供任何进一步的细节,论坛集中讨论了利益冲突问题。编辑似乎已经承认存在利益冲突,但拒绝公布这一事实。所有人都同意,编辑应该披露他在杂志中的利益冲突,无论是否公开向编辑提交一封信。论坛的建议是鼓励投诉人写信给编辑,编辑可以回复并声明他的利益冲突,因此辩论将属于公共领域。尽管出版商提到她曾尝试过这条路线,但她被鼓励再次尝试。如果失败,其他建议是召开半正式调查,并任命一名独立顾问或裁决人。然而,编辑最终还是要对出版商负责,出版商必须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纪律处分。
一位审稿人在发现他为我们审稿的一篇论文(期刊1)现在发表在第二家期刊(期刊2)后联系了我们。这两家期刊都是COPE的成员。这篇论文在2008年9月寄给审稿人时,审稿人建议我们拒收。这是基于他对论文的评估,以及我们发给他的补充材料:协议、CONSORT声明和试验注册细节。看到现在发表在期刊2(2010年4月)上的论文,他仍然对试验的进行和所提供数据的有效性有同样的担忧——例如,这项研究并不是真正随机的(受试者交替分配到治疗组或对照组,结果评估人员知道参与者的试验编号)——结果报告与原始数据给出的分数不一致。
在期刊1最初的拒绝之后,作者对我们的拒绝提出了上诉,我们拒绝了他们的上诉。来自我们的信件明确表示了我们对方法和报告的担忧,两位外部审稿人的报告都可以让作者看到。
因此,尽管作者明确指出了他们的论文存在问题,但他们仍然继续向期刊2投稿。
审稿人在联系我们的时候,想知道他是否可以联系期刊2的编辑,让他们知道他在审稿时看到了补充材料,并向编辑解释他的担忧。我们建议他私下写信给期刊2的编辑,解释发生了什么,并告诉他我们对这样违反机密有保留意见,但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大于风险。
期刊2的编辑现在联系我们,要求看补充材料。不幸的是,我们不再有可用的文件(我们没有将它们存档那么长时间),但我们有审查。COPE的问题•我们应该和期刊2分享我们仍然有的评论吗?•原则上,我们是否可以共享补充文件和原始提交文件(虽然现在已经没有了)?
论坛的建议是,该期刊不应在未经审稿人许可的情况下与其他期刊分享审稿人的评论。然而,如果审稿人认为这样做是正确的,他/她自己决定将他们的评论发送到另一个期刊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因为审稿属于审稿人)。大多数人认为作者提交给期刊的材料(即协议)不应该发送给另一个期刊,因为这是特权/机密信息。这是由第二期刊联系作者并要求这一材料。如果作者没有回复,那么实际发表过他的作品的期刊(期刊2)应该联系作者所在的机构。
期刊2的编辑联系了这篇论文的作者,他提供了他所寻求的一些答案,但不是全部。因此,在与审稿人和编辑委员会的一名成员讨论后,他们决定不深入调查作者,而是发表了关于这篇论文的信件。
期刊2的编辑总共发表了六封信:两封关于论文的信,附有作者的回复,还有一封关于论文评论的信,附有评论作者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