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数据和再现性数据
2019年6月19日
在2017年COPE欧洲研讨会上,斯普林格自然出版社数据出版主管Iain Hrynaszkiewicz谈到了出版伦理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背景下的研究数据。
我们收到了一封来自第三方的信,指责作者a在我们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上加了自己的名字,而这篇文章本身属于作者a的学生。
我们的期刊是一本全英文的刊物,指控的第三方和作者a来自一个非英语国家,学生(假设)也是如此。指控的第三方将学生的研究论文转交给编辑,该论文完全用另一种语言撰写,但含有英文摘要。
编辑联系了作者A,收到的答复包括一封据信是他/她的学生寄来的确认信,信中说他们没有参与作者A发表的作品,他们的研究完全独立于作者A发表的论文。
我们有几个问题:1编辑很难对照A作者发表的文章来检查第三方寄给我们的摘要。2我们不知道A作者发来的确认没有参与A作者论文的回复信是否真的来自学生。三。我们不知道原告的身份或与此事的关系。理想情况下,编辑需要直接联系学生,但我们需要真实的联系方式的学生,我们不确定我们会得到它从原告或被告作者A。谷歌也没有什么帮助,因为有这么多人的名字。
COPE论坛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联系学生?•我们的下一步行动是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COPE的建议是直接联系学生。通过研究生办公室秘密联系学校是最正常的途径,但一些国家的一些大学可能不尊重学生的保密性。论坛承认,这对《华尔街日报》来说肯定是多么令人沮丧,而且可能没有什么别的办法可以做。
杂志可以向第三方索取学生的详细联系方式。唯一的另一个建议是,看看该国是否有一个可以联系的许可证委员会。任何有执照的专业人士通常由执照委员会管理。
编辑联系了原告,询问学生的详细情况,但还没有得到答复。
后续(2017年1月):《华尔街日报》认为此案已结案。
2016年1月29日
下一次论坛(2016年2月12日,格林尼治标准时间下午3:00-稍后将提供更多详细信息)的讨论主题是“数据共享”。数据共享越来越被视为提高研究透明度和再现性的一个重要步骤。在生物医学领域,尤其是公共资助的研究领域,关于数据共享的必要性已经有很多讨论。因此,有许多学科正在讨论数据共享的建议。
2011年10月,我们的期刊收到了作者a和合著者B、C和D提交的论文。经过审查和修订,于2012年年中出版。2013年4月,我们收到了作者X的投诉,称本文中发表的作品是他的作品,尽管作者a在完成这项工作时是他的研究主管,但作者B、C和D对这项工作投入很少或没有投入。作者X说正确的作者应该是X和A,按顺序排列。
作者X提供了一份内部文件作为证据,该文件于2010年5月提交给大学当局并被大学当局接受,以满足证明研究能力的要求。他的学习成绩证明这次提交是成功的。随后,由于与前任导师关系破裂,他更换了同一所大学的导师(和系),并于2013年1月完成了博士学位。内部文件不是英文的,但很明显,将近75%的期刊论文内容实际上是从内部文件中提取的。[这已通过使用在线翻译进行了粗略检查。大多数图形和图表显然是相同的。发表的期刊论文的作者(A-D)似乎没有对本文件是文本的来源提出异议,尽管他们声称拥有数据和想法的所有权。]
当受到质疑时,作者A说,作者X是一个差劲的研究人员,在国外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他本应该做这项工作。他还表示,他的研究团队中的其他人在内部文档方面给了作者X相当大的帮助。他声称,X作者在内部文件和博士论文中欺诈地使用了A作者及其同事的作品。
编辑的建议是,应在已发表论文的作者中加上作者X的名字,作为第二作者(考虑到作者A是团队负责人,在作者X最初要求他成为第一作者的要求上作出妥协,他对这部作品有着浓厚的兴趣,而且这一抱怨是在作者X离开剧组近3年后,在一些尖刻的言辞中提出的。这将通过出版更正来实现。作者
A强烈反对,并说他不希望自己的名字和X作者的名字出现在同一篇论文上。A作者还鼓励其他合著者作出回应,他们支持他。原作者说,他们宁愿撤回论文,也不愿加上作者X的名字。
编辑指出,撤回(收回)这篇论文在现阶段不是一个选择,因为没有人质疑论文中的科学性,关注的仅仅是作者。该编辑还指出,该杂志网页上提供的关于署名的指导方针明确指出,任何对这篇文章作出重大贡献的人都应该被列入作者名单。大学先前存在并接受内部文件作为作者X研究能力的证明,似乎足以证明其作出了重大贡献。如果大学内部有一些正式的挑战,但似乎没有提出任何挑战,这将不适用。bob官方app
作者A的现任部门负责人已基本确认了所描绘的画面。他说,当作者X第一次来到这个系时,作者A宣布他是一个“优秀的学生”,但这种关系很早就开始破裂,因为作者X原本希望在一个稍微不同的领域做研究。他确认,在提交并接受了内部文件之后,作者X搬去另一个系攻读博士学位,尽管与以前在同一个一般领域。他同意提议的行动,并说他将试图说服作者A,但目前还没有反馈。
问题(1) 杂志能在没有其他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增加作者X的名字吗?鉴于作者A等如此有力地陈述的观点,这似乎是不恰当的。(2) 是否可以用勘误表来说明添加X作者的建议的完整顺序,a、B、C和D作者说,如果决定这样做,他们将撤回他们的名字,因此,该论文现在将被认为是X作者的作品?(3) 作者A和其他人要求收回论文的请求是否应该被接受?这似乎完全不合适,因为没有人反对这项科学或声称这项工作不应发表在科学的理由?
论坛一致认为,谁是论文的作者不是由编辑决定的。编辑无法知道这场争论的细节。这是作者及其机构的责任,需要由他们或独立的一方来解决。然而,这篇文章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的立场,编辑应该把一个说明,在报纸上说,作者是有争议的。编辑甚至可能暗示,该机构一直无法解决这一争端。这可能促使作者或机构解决问题。编辑可以建议提交人找一个独立的仲裁员来审查案件,他们同意遵守仲裁员的决定。另一个建议是编辑建议在论文中加入作者X,然后让其他作者选择撤回他们的名字。
编辑在论坛上说,随后,部门负责人建议将X作者列为论文的第二作者,A作者似乎接受了这一点。如果是这种情况,论坛建议编辑在更正通知上强调,该论文是根据该机构的建议更正的。
自从案件被讨论以来,编辑一直致力于让机构承担做出决定的全部责任。这有效地使所有缔约方都表明他们将接受这项决定,尽管在分发拟议的更正时,第一作者(A)回复说,X作者是不可接受的。该机构坚持这一决定,勘误表很快就会出现。
通讯作者(CA)于2011年12月19日提交了一篇文章。经过几次修改后,该文章于2012年3月23日被接受出版。这篇文章于2012年5月8日在网上发表。提交时,CA是一个研究中心(X)的博士生。2012年11月21日,合著者A(同时也是研究小组的负责人)联系了A期刊的出版商和主编,要求收回发表的文章,声称:•合著者A声称,这篇论文是CA在她缺勤(产假)期间提交给A杂志的。•合著者A声称,她和其他7名合著者(作者B、C、D、E、F、G和H)没有得到CA在A期刊上发表的消息。•合著者A声称,本文中90%的数据是在X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作期间获得的,是X的财产,只能由X工作人员发布,未经X同意不得分发或发布。据合著者A说,CA在与X中心签订合同时就知道这一点。•合著者A提到,她最近向另一家杂志提交了同一篇论文的更新版本。对于本文件,合著者A为通讯作者。所有作者(包括CA!)同意本出版物。(注意:B轴颈比a轴颈具有更高的影响系数。)
2012年12月3日,期刊A的主编通知合著者A和CA以及所有其他合著者(B、C、D、E、F、G和H)出版勘误表的可能性。
2012年12月6日,研究中心X的法律和合同官(LCO)回复主编,CA违反了与X的合同义务,提交了文章并将版权转让给了杂志的版权所有者。LCO似乎混淆了“版权所有权”和“结果(数据)所有权”。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其他合著者的答复,尽管他们是在信件中抄写的。
2012年12月14日,出版商直接联系CA,询问他的观点。CA于2012年12月17日答复。从他的回答看,不清楚他是否完全了解情况。他说,他曾请求合著者A准许他提交这篇文章,但“一年内没有答复”。他说,这项研究是由他完成的,合著者A也作出了贡献。
2012年12月19日,出版商再次询问CA以下几点:-在你提交这篇文章之前,你得到其他合著者的批准了吗?有没有文件能证明这一点?-合著者A说她休了一年产假。你在提交文章的时候有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您和X研究中心之间是否有未遵守的合同义务?
2012年12月20日,通讯作者答复说,“在与Y研究所的法律官员(LO)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之后”,他想起了他在X研究中心签署的文件/合同,现在他同意收回这篇文章,并要求出版商这样做。
然而,这篇发表的文章本身就呈现出了一种合理的科学。此外,CA和X研究中心之间的法律问题需要与收回科学正确文章的案例分开。(合作作者A在此期间发现的发表文章中的一个小错误可以通过勘误表加以更正。)
2012年12月20日,出版商通知CA、合著者A和LCO,他们与X中心之间的任何合同义务将不属于本问题的一部分。LCO与Y研究所的LO分别就如何找到“友好”解决方案进行了沟通。这种“友好”的解决方案只关注研究中心X和CA之间的合同义务。解决方案的一个步骤是由合著者A将文章提交给“正确”期刊(B期刊)。
LCO同意Y研究所的友好提议,并于2012年12月21日向出版商发送了一份声明,声明中他不同意该案只是一个著作权纠纷,但指出,最重要的关注是通讯作者与X研究所签署的声明,在他看来,该声明“比版权和成果的所有权更广泛”。他还说,他们和Y研究所的LO达成了一项协议,不出版。他将提出正式的赔偿要求。
2012年12月21日,出版商收到一位合著者的信息(这是第一次有人回复),其中他提到CA未经其批准发表了一篇论文,他不想与一名博士生的“犯罪行为”有关,他建议按照合著者a和LCO的要求收回论文,他将起诉日记。
总之,这些问题是:•通讯作者在其全部或部分合著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交了一篇文章。•通讯作者当时与X研究中心签订了合同。•文章的科学内容是正确的。自发布以来发生的一个小错误,可以用勘误表来更正。•X研究中心似乎对CA施加了压力,要求其撤回该文章,只是因为合同义务。科学的内容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通信中从来不是一个例子
论坛建议,这里有一个教训:当一本杂志收到一份稿件时,应该向所有作者发出确认,而不仅仅是通讯作者,所有作者都应该在所有信件中抄送。这将防止今后出现类似情况。
这里可能有法律问题,因为博士生和研究所签了合同。所以这个问题可能会从编辑手中解决。有人认为缺乏指导和监督失败博士生导师在做什么?
大多数人同意没有理由撤回。如果一篇文章的科学内容没有问题,作者的争议就不足以成为撤回该文章的理由。然而,由于编辑没有所有作者都同意出版的文件,作者确实有一些理由感到委屈,并希望收回。如果编辑能得到所有作者的签字同意,那么他可以考虑撤回。其他人建议编辑什么也不做。
关于最近将同一篇论文的最新版本提交另一份期刊的问题,论坛指出,编辑有权要求作者提供这篇论文的副本。作者是否希望收回论文,以便提交给其他期刊(影响因子较高的期刊)?如果作者继续向其他期刊提交论文,必须与原始论文有明确的联系。
还有版权问题需要考虑。
举手表决时,一半的论坛建议编辑不要做进一步的事情,少数人建议在论文上发表关于作者争议的更正或某种形式的说明,只有两人建议撤回。
编辑们从未收到任何相关人员的反馈。他们认为这是对他们处理涉及COPE和发表文章的案件的方式的默许。编辑认为这个案子已经结案了。
出版商收到了作者B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内容是关于最近发表的一篇论文,该论文通过了同行评审,已经在网上发表了大约一个月。在这封电子邮件中,作者B声称,他和另一位同事C已经确定了所讨论的肽序列,还没有发表,也没有允许发表。他声称,作者A作为其一笔赠款的分包商,可以查阅他未发表的成果。此外,作者B要求撤回这篇文章。作者A提醒作者B他们打算在2009年出版,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作者A说,这些数据是在他的实验室里与作者B和C共同工作获得的。作者C说,这些数据是他和作者B共同获得的,只是后来在一些合作工作中才披露给作者A。
更复杂的是,作者B和C(尤其不是作者A)都有一项关于所讨论的肽序列的专利正在申请中。然而,作者A不可能知道这一点。作者A和作者B之间显然有些沟通中断,但作者B有权要求撤回作者A的论文吗?
论坛一致认为,这是一个有争议的作者的情况,它不能由编辑解决。这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的话。该论坛的建议是联系提交人的机构,并在一封正式信函中要求他们调查此案。编辑应该让作者知道,他正在联系他们的机构,他将遵守机构的决定。编辑应根据机构的调查结果发表更正或收回文章。
来自两所大学的四位作者发表了一篇论文,联系作者代表所有作者提供了一份独家许可证。出版后,其中一位作者联系了编辑,声称这是一起剽窃案。声称发表的论文是该人7年前指导的一篇理科硕士论文的直接副本。复杂之处在于,论文的第一作者是目前在另一所大学工作的理学硕士生,而申诉人是已发表论文的作者。因此,很明显,作者中包括了被抄袭作品的人和该作品的主管,他也在抱怨论文的发表。声称其他作者抄袭了理科硕士论文,无权发表该材料。
作为编辑,我被要求采取行动,但我唯一的途径是通过电子邮件与作者联系。我收到了通讯作者的一封电子邮件,向我保证所有程序都得到了正确的遵循,同时也收到了第一作者的一封电子邮件,第一作者是论文所依据的理科硕士生,现在是通讯作者所在大学的博士生,他说他对论文的发表感到满意。然而,我有另一个合著者要求推迟他们的论文,因为他们不知道它的提交,直到我们联系他们。提出投诉的作者声明,该作品属于他,而不是他的学生,但我理解,硕士是由学生写的,是学生自己的作品,因此学生将拥有版权,并有权随后发表论文从硕士数据。此外,我们使用的系统会在提交论文时自动通知所有作者和合著者论文已经提交,因此延迟也是一个问题。
可能采取什么行动?
在编辑不在的情况下,论坛的建议是联系提交人的机构,向他们通报情况,并要求他们进行调查。这不是由编辑来解决的。
第一大学的R博士向E编辑写了一份“官方投诉”,声称他被邀请审阅的一篇论文未经允许使用了一种属于第一大学“背景知识产权”(BIP)的方法。他认为这篇论文不应该发表。
R博士声称,他在第一大学的几个研究项目中使用BIP之前创建了BIP,并指出论文作者A博士在R博士的监督下在第一大学进行了这些项目,当时向他解释了该方法。
A博士目前的附属机构是第二大学。R博士声称:大学2从未被授予任何使用BIP的权利,这样做将是一种侵权行为;A博士被告知该方法的保密性。A博士在论文中没有引用第一大学的BIP。
事实上,R博士在第一次提交论文时并没有对论文进行评审:邀请了几位评审员,并根据收到的其他评审将最初的“修订”决定传达给A博士。R博士向E编辑提出的投诉,顺便说一句,没有出现在1号大学的信笺上,是在论文的修订版接受最终审查时收到的,是在最初的审查员邀请5个月之后。
编辑E已经将投诉的细节发送给A博士,同时通知他,审查程序已经暂停,等待解决。A博士对投诉的回应是直接回复R博士(而不是E编辑,尽管他收到了一份副本),对投诉表示惊讶,并反驳了指控,相反,他声称他在第一大学工作之前已经在使用论文中的方法,他没有使用第一大学的方法。他还评论说,尽管他在第一大学承担了“大量工作”,但他从未被列为合著者。编辑E已要求R博士对a博士的观点作出回应,但尚未收到答复。
编辑E和杂志的出版商都知道COPE流程图,并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寻求论坛的进一步建议:
1编辑E是应该带头调查此事,还是应该由出版社来处理?2在调查方面,COPE流程图建议将这些问题转发给提交人所在的机构。这是合适的做法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特别感兴趣的是论坛关于建议在适当级别同时向这两个机构提出关切的看法。
如上所述,该文件的审查进程目前被搁置。
论坛一致认为编辑和出版商都不应调查此事。期刊不是用来进行调查的。建议是在作者争议解决之前不要发表论文。编辑应联系这两个机构,并要求他们对此事进行调查。论坛还评论说,这可能是一个由律师来整理的案例,但应随时通知期刊和出版商。论坛建议,期刊和/或出版商最好与这些机构联系。
编者和出版者已将此事提交给第二大学,该大学正在根据该大学的《研究不端行为投诉实务守则》进行正式调查。第一大学正在进行最高级别的合作。这一进程已被推迟了几点,但预计很快就会结束,审查员和专家顾问举行正式听证会的日期已经确定。有关条款的审查进程仍在等待决定:令人遗憾但可以理解的拖延了10个多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