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审稿人发现了一篇他为我们审稿的论文(第1期),现在发表在第二期杂志(第2期)上,之后他联系了我们。两个期刊都是COPE的成员。审稿人在2008年9月将论文送交他审核时曾建议我们拒绝该论文。这是基于他对论文的评估以及我们发给他的补充材料:协议、配偶声明和试验登记细节。看到这篇发表在第二期杂志(2010年4月)上的论文,他仍然对试验的进行和所提供数据的有效性有同样的担忧,例如,这项研究并不是真正随机的(受试者被交替分配到治疗组或对照组,结果评估者知道受试者的试验编号),结果报告与原始数据中给出的分数不一致。
在第一期杂志最初被拒绝后,作者对我们的拒绝提出上诉,我们拒绝了他们的上诉。我们的信件清楚地表明,我们对方法和报告有顾虑,两位外部评审员的报告都可供作者查看。
因此,尽管他们的论文明确指出了问题所在,但作者们还是继续向第二期杂志投稿。
在联系我们时,审稿人想知道他是否可以联系《第2期杂志》的编辑,让大家知道他在审稿时看到了补充材料,并向编辑解释他的担忧。我们建议他私下写信给《第二期刊》的编辑,解释发生了什么事,并说我们对以这种方式违反机密持保留意见,但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大于风险。
杂志2的编辑现在已经联系我们要求看补充材料。不幸的是,我们不再有可用的文件(我们不存档他们那么长),但我们有审查。
考普的问题
•我们应该与日记分享2,我们仍然存在︰
•原则上,我们是否可以共享补充文件和原始提交文件(尽管它们不再可用)?
该论坛的建议是,该杂志不应在未经评论员许可的情况下与其他杂志分享评论员的评论。但是,如果审稿人认为这样做是正确的(因为审稿人是审稿人),那么他们自己决定将他们的评论发送到另一份期刊上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大多数人认为作者提交给期刊的材料(即协议)不应发送给其他期刊,因为这是特权/机密信息。这是由第二期刊联系作者,并要求这一材料。如果作者没有回应,那么实际发表过他的作品的期刊(期刊2)应该联系作者所在的机构。
《第二期刊》的编辑联系了论文的作者,后者提供了他所寻求的一些(但不是全部)答案。因此,在与审稿人和编辑委员会的一名成员讨论后,他们决定不与作者深入探讨,而是发表已经发给《华尔街日报》的关于这篇论文的信件。
《第二期刊》的编辑总共发表了六封信:两封关于论文的信和作者的回复,另外一封关于论文的评论的信和评论作者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