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
一个良好描述和实施的基础设施是必不可少的,包括商业模式、政策、流程和软件,以有效地运行一个编辑独立的期刊,以及编辑委员会和编辑出版人员的有效管理和培训
我分析了一些同事刚刚完成的随机对照试验的结果。该试验比较了氧自由基清除剂和安慰剂对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疗效。主要的结果指标之一是通过核成像测量梗死面积。我的分析表明,这两个参数在两组之间没有显著性差异,但是来自相关制药公司的统计学家得出结论,这种治疗提供了显著的临床益处。主要的区别是他们进行了组内分析,结果显示治疗组的梗死面积显著缩小。这项研究已经在使用这一分析的会议上提出。我坚持认为组内分析不仅不恰当,而且具有误导性,甚至不道德。我建议,由于样本量小(约60名患者),他们应该高兴的是,结果倾向于有利于治疗,他们真正需要的是一个更大的试验。不幸的是,研究合同禁止未经药品制造商许可发表。一想到我阻止了错误主张的发表,我就心满意足了,我们继续说教说有因苏夫?使用这种药物治疗冠心病的有效证据。到目前为止,这种药仍然畅销。这篇报道随后登上头条,刊登在一本杂志上。对其公布的让步是列入了一些声明,指出结论是基于组内分析。我很震惊。他们怎么能故意发表一个误导性的声明,而忽略所有对替代分析的引用?这个问题是由以下因素造成的:主要的煽动者是一位资深心脏病专家,我们学院的名誉教授,以及心脏协会的一位领导人物。他在许多委员会任职,这些委员会批准为项目提供资金(其中一些是我的)。他到处宣扬这种药实际上是有效的。编辑是他的好朋友。我该怎么办?
这不在COPE的职权范围内,因为该案不是由编辑提交的。建议申诉人向有关期刊的编辑提交一封信。对已发表的研究进行系统的回顾将暴露这些缺陷。
日本作者的一项研究被提交给了专家期刊A。手稿被发送给了三位评审员,包括专家X。两周后,X专家与编辑部联系说,竞争专家期刊B向Y专家发送了一份与X专家所在单位相同的手稿。X专家和Y专家对两份手稿进行了比较和讨论。专家X说,日本作者显然企图双重出版,因此是完全不道德的,应该受到严厉谴责。作为期刊A的编辑,应该做些什么:1.明显同时提交给两种期刊的问题?2违反约定?由专家X(也是专家Y,受另一本杂志B委托)提供的牙科治疗?
日志B没有说审阅者应该保持保密。编辑写信给作者并收到了一个乱码的回应,说他们意味着从杂志中撤回论文。该机构负责人表示,“作者正在考虑他们的回应”。似乎这可能是因为疾病而真正的错误。这个故事由所有作者提供证实。至于审核机密性,期刊在实践中有所不同。违反信任可能是合理的“公共利益”。
这篇论文已从两种期刊上撤下。该机构负责人正式向《华尔街日报》和《华尔街日报》致歉,并给出了充分的解释,以表明显然犯了真正的错误。他还补充说,他觉得通讯作者和其他所有人都从这个错误中吸取了教训。两份涉案期刊的编辑都讨论了违反机密的问题。X专家承认,他没有阅读裁判须知,也没有意识到同行评审的这一特殊方面。他承诺要改过自新。他仍被用作期刊a的审稿人。
本文描述了实验动物模型中疾病调制的不寻常方法。显然明确的切割发现有点令人惊讶。作者似乎也使用了同一组织切片的高功率显微照片,以说明研究中的完全不同的实验。这在纸上发生了两次。此外,这个特定的研究领域是一项完全偏离了第一和高级作者的前一部工作。编辑写信给作者指出照片是一样的。他接受了乱码的回应,称计算机影照片陷入困境。有15名作者,所有作者都被传真了。第一个作者立即回复。
需要明确作者的责任和数据收集的责任。这要么是作者蒙混过关,要么是造假。编辑应该要求查看原始数据。
编辑和通讯作者之间又进行了通信,收到了另外两组数字供审议。编辑团队不确定这是否构成欺诈,并以“对数据失去信心”为由拒绝了该论文。拒绝信已发送给所有作者。
1997年2月,一位作者向a杂志提交了一篇评论。经过同行评审,该书于11月被接受出版。同一作者在1997年9月向B杂志提交了一篇关于一个非常相似的主题的评论,内容有很大的重叠。杂志B在1998年1月接受了同行评审。两位期刊编辑都不知道这篇平行论文。
杂志B 1998年3月发表了审查。期刊A的编辑看到了这篇论文并联系了作者。提交人声称,在1997年的谈判期间,A展示了A曾导致他相信他的审查是不可接受的出版物。然后联系了Journal B.
1998年1月,提交人意识到他应该将A期刊的论文通知B期刊,于是给谈判编辑发了一封信,解释说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评论(他声称随信附上)。那封信已收到并存档,但编辑没有看到。没有收到文件的记录。杂志A的编辑现在拒绝了他接受的评论。作者认为这位编辑应该尊重他早先的决定,发表他的评论。他声称,这篇论文完全不同,值得单独发表。这些编辑接下来应该做什么?
期刊B在收到作者的来信后没有采取行动是有过错的。
作者们也有过错,因为他们在很久以后才告诉《B杂志》。
期刊B应该首先让一位独立专家来评估两篇论文的重叠程度,如果发现可以接受,请联系作者,为管理上的错误道歉。
提交给B期刊的论文被拒绝了。
一位作者提交了部分博士论文作为论文。杂志的编辑请博士生导师审阅论文。这引起了评论家们的热烈反应,他们对这篇论文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说法:作者不相信他在工作中使用的测试之一对于可能应该是合著者的同事(包括审稿人本人)没有适当的承认。这篇手稿与其他手稿相似,是用审稿人的名字发表的,但未经审稿人同意
作者正在为他人所做的工作而学分 - 最重要的是审稿人
提交人驳斥了许多(如果不是全部)指控
编辑现在应该是什么?他邀请了授予博士学位的大学的建议,但不确定大学将采取的角度是什么,特别是如果在难以证据的科学水平上有任何不当行为的指控。目前,编辑倾向于继续发布并致电评论员的虚张声势。但是,这可能在诉讼中昂贵。
COPE建立编辑要退回这个并让大学对其进行排序。编辑当然应该没有发布纸纸或进一步做任何事情,直到大学达成判决。
编辑告知,应对提交人抄袭他的工作的审计员已经退缩了。本文以正常方式重新审查。
我们接受了对出版物的系统审查,并委托了随附的评论。评注的作者注意到,在系统审查中包含特定随机对照试验,而在另一个期刊中发布的试验版本的重复版本被排除在外,因为随机化不足。评论的作者在评论中指出了这一点。我们向审查的作者展示了评论(就像我们的实践一样),他们说他们排除了一项研究的重复版本,而不是因为随机化不足,而是因为它是一种重复的。因此,评论的作者改变了文本。评论的作者发现这种解释难以相信并希望在评论中包含一个句子,使审查在倒数第二个草案中改变了审查。我们认为以这种方式发布评论是不满意的,因为它留下了在空中悬挂的严重指控。要么我们必须接受的是系统审查的作者取得了错误,而不是在评论中提到它,或者我们必须提出研究不当行为的可能性,并要求主办机构调查。Cope认为我们应该做什么?
作者的解释是充分的;评论只有在没有批评的情况下才能发表。
评论没有受到批评就发表了。
我们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包含了一个妇女的产科和精神史的详细说明。该信息已从法院判决中获得,并在家庭法律报告中发表。这篇文章由两个从未遇到过患者的两个人撰写过。患者的同意是不寻求的,因为这些信息是在公共纪录中。
我们随后收到了一封信,要求出版的产科医生和精神科医生谁治疗病人。为此,我们确实征求了患者的同意,因为这些信息来自医患关系。同意了。在这封信发表的那天,我们收到了病人律师的一封信,说她对原文中的细节感到非常不安,不明白我们为什么要发表这封信。
我们是否像病人明显认为的那样,通过在公共记录上公布信息来实行双重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得到病人的同意吗?
此信息已在公共领域中,因此不获得患者同意是可以的。
我们告诉律师,材料在公共纪录中,这就是我们发表了它的原因。他们没有追求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