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
97-05
案例文本(匿名):
我们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包含了一个妇女的产科和精神史的详细说明。该信息已从法院判决中获得,并在家庭法律报告中发表。这篇文章由两个从未遇到过患者的两个人撰写过。患者的同意是不寻求的,因为这些信息是在公共纪录中。
我们随后收到一封来自对待患者的产科医生和精神科医生的封信。为此,我们确实征求了患者的同意,因为信息已经从医生关系中出现。同意了。在这封信发表的那一天,我们收到了患者律师的一封信,说她对原始文章中给出的细节感到非常沮丧,无法理解我们为什么发布它。
我们是否通过在公共纪录上发布信息,我们经营双重标准,因为患者显然认为我们是关于公共纪录的信息?我们应该在这些情况下从患者同意吗?
建议:
此信息已在公共领域中,因此可以不允许患者同意。
跟进:
我们告诉律师,材料在公共纪录中,这就是我们发表了它的原因。他们没有追求这种情况。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