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管理杂项
这一案件已经与两家出版商打了一年多的官司。出版社A的期刊A发表作者A的文章A,隶属于机构A和机构B(在另一个国家),作者B隶属于机构B,出版社B的期刊B随后发表文章B,作者和机构B相同。这两篇文章的研究内容密切相关。
在文章A发表后不久,在文章B发表之前,作者A在A机构的一位资深同事联系了出版商A,要求撤回文章A。索赔人说,作者A在提交给A期刊后,但在出版之前离开了A机构。索赔人声称,作者A未经许可使用其他研究者的数据,未经批准使用隶属关系(违反作者A签署的协议),部分数据未经A机构核实,作者B和机构B没有参与研究。其他据称参与其中的研究人员没有得到承认。A机构的部门主管证实了这些指控。
作者A对此提出异议,说他们确实做了工作,而且仍然隶属于A机构(机构代表签署的一封信和法院文件证实了这一点),他们不再受据说他们违反的协议的约束,因为协议已经终止。发件人B未对指控发表评论,B机构也未参与调查。
A出版社要求A机构进行正式调查。A机构的初步调查证实有理由怀疑有不当行为,并展开进一步调查。在这一点上,机构A要求发表关注表达(EoC),以告知读者调查的情况,两家出版商都同意了。作者A要求由于针对机构A和索赔人的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不要发表EoCs,并要求如果EoCs被发表,允许在EoCs中添加评论,但每个出版商都发布了EoC,但没有作者A的评论。
几个月后,一位机构代表要求撤回文章,理由是作者A没有为调查提供数据,并且怀疑被点名的作者是对研究做出贡献的唯一作者。机构A表示,作者A已经对机构A采取了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但仍要求撤回作者A的文章,因为作者A的不当行为。机构A表示,不会对作者B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或行动。
出版商没有得到调查报告或调查结果的细节。作者A仍然否认有不当行为,并表示他们没有得到这方面的证据,并证实他们正在对A机构采取法律行动。
向专题论坛提出的问题
一般来说,期刊最好不要卷入法律争论。我们的建议是,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不要继续进行撤稿请求。论坛承认这不是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因为法律程序可能会很长。
然而,杂志可能会采取这样的立场:在投诉机构或作者明确指出文章的问题所在之前,文章将继续存在,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在没有明确解释文章内容问题的情况下,要求期刊撤回一篇文章或采取行动是不合理的。此外,杂志的角色不是调解人或遵循任何一方的要求。因此,在法律程序还在进行的情况下,杂志应该对做出永久性的决定保持谨慎。
论坛建议杂志遵循他们自己的法律团队的建议。
出版商通知该机构和作者,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该机构没有回复。出版商要求作者向法院提供申请的完整文件和预期的时间,但这些细节尚未提供。由于COVID-19大流行,预计将进一步推迟。
考虑到作者都在医院/学术机构工作,由于难以从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收到回复,以及它们的性质,我们开始担心并非所有的合著者都知道提交给我们杂志的一篇研究论文。尽管一再要求和尝试,我们仍然对答复不满意,并不能确定所有的作者都知道这篇论文。因此,我们要求所有作者签署的进一步文件,但所有的签名似乎都是由同一个人签署的,手写分析表明这很有可能。此外,伦理委员会的声明也有类似的签名。这封来自道德委员会“负责人”的信是用白纸写的,没有抬头,也没有以纸质原件的形式收到。
因此,我们联系了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负责人,他与我们收到的文件的负责人意见不同,我们对该文件有一些担忧。在第二次请求后,现任负责人最终证实,在之前提供的文件上签字的医生不在委员会中。在论文提交后,伦理委员会进行了回溯性审查。
因此,我们对这篇论文,它的伦理许可和一些已经提供的文件有很大的担忧。我们已通知作者,我们已暂停处理他们的论文,并将向COPE寻求进一步的建议。我们的目的是向医院院长报告我们的担忧,并正式拒绝这篇论文。
我们将感谢对我们应该采取的任何进一步行动的指导。
论坛同意编辑提议的行动方针。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拒绝论文是不合适的。很明显,在这篇论文的管理方面发生了一些严重的事情,如果编辑直接拒绝它,作者很可能会直接在其他地方提交。在这种情况下,COPE建议,如果编辑对一篇论文有顾虑,即使他们最终拒绝了这篇论文,他们也必须告诉作者,他们将进一步研究这篇论文,并且很有可能将它转交给他们的机构进行进一步调查。
(COPE理事会也在论坛之外讨论了这个案例)。安理会成员同意所提议的行动方针。这似乎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反道德和作者可能重复这种类型的不当行为在另一个期刊。
首先,你应该以一种事实的、非指责的方式告诉所有的作者你将要做什么。由于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您还应该确保给医院院长的信必须是纯事实的,包括期刊、伦理服务和作者之间的信件的日期和副本。关于伪造签名的指控需要手写分析报告的支持(如果你不能提供,你不应该直接提出指控)。杂志应该考虑接受法律建议。你可能想要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到一个更高的机构层面。因此,除了医院院长,如果还有其他学术机构的负责人或某种监督机构的负责人,那么你也可以考虑联系他们。如果作者在一所学院(大学)工作,而医院隶属于该大学,那么可能会通知该大学的研究监管机构。
该杂志遵循了COPE的建议,在写信给医院院长提出他们的担忧之前,向出版商寻求了法律建议。编辑也拒绝了这篇论文,并告诉了作者这样做的原因。编辑没有得到回复,所以他计划再写一次,并直接写信给伦理委员会的负责人。
更新(2013年9月):
编辑仍然没有收到医院院长的答复,尽管对原始通信进行了跟进,并向伦理审查主席抄送了副本。大家一致认为,下一步应该是联系研究诚信办公室。
编辑现在已经得到了伦理委员会的回应,承认了他们担忧的本质。道德委员会将通知大学校长。
通讯作者(CA)于2011年12月19日提交了一篇文章。经过多次修改,文章于2012年3月23日被接受发表。文章于2012年5月8日在线发布。在提交论文时,CA是某研究中心(X)的博士生。2012年11月21日,合著者A(也是课题组组长)联系A期刊的出版人兼主编,要求撤回发表的文章,理由如下:•合著者A声称这篇论文是由CA在她休假(产假)期间提交给A期刊的。•合著者A声称她和其他7位合著者(作者B, C, D, E, F, G和H)没有被CA告知在A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合著者A声称,本文中提出的90%的数据是在X研究中心的实验室进行的工作中获得的,是X的财产,只能由X的工作人员发表,没有X的同意不能分发或发表。根据合著者A的说法,CA知道这一点,因为他与X中心签署了一份合同。•合著者A提到,她最近向另一家期刊提交了同一篇论文的更新版本。本次投稿,作者A为通讯作者。所有作者(包括CA!)都同意发表这篇文章。(注:期刊B的影响因子比期刊a高)
2012年12月3日,A期刊主编通知合著者A、CA和所有其他合著者(B、C、D、E、F、G和H)发表勘误表的可能性。
2012年12月6日,X研究中心的法律和合同主任(LCO)答复主编,CA违反了与X的合同义务,将文章提交并将版权转让给期刊版权所有者。LCO似乎混淆了“版权所有权”和“结果(数据)所有权”。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其他共同作者的答复,尽管他们是抄送在信件中。
2012年12月14日,发行商直接联系CA,询问他的观点。CA于2012年12月17日回复。从他的答复看不出他是否完全了解情况。他说,他曾向合著者A申请投稿许可,但“一年来没有得到答复”。他表示,这项研究是由他和合著者A共同完成的。
2012年12月19日,发行商再次询问CA以下几点:—在投稿前,是否得到了其他合著者的同意?有没有文件可以证明这一点?-合著者A说她休了一年产假。你在投稿时知道这一点吗?-您和X研究中心之间是否有在提交文章时没有遵守的合同义务?
2012年12月20日,通讯作者答复说,“在与Y研究所的法律干事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后”,他想起了他在X研究中心签署的文件/合同,他现在同意撤回文章,并要求出版商这样做。
然而,这篇发表的文章本身提供了可靠的科学。此外,CA和X研究中心之间的法律问题需要与撤回科学正确文章的案件分开。(与此同时,作者A在发表的文章中发现了一个小错误,可以用勘误表加以更正。)
2012年12月20日,出版商通知CA、合著者A和LCO,它们与X中心之间的任何合同义务都不属于本期内容的一部分。LCO与Y研究所的首席代表就如何找到“友好的”解决方案分别进行了通信。这种“友好的”解决方案只关注研究中心X和CA之间的合同义务。该解决方案的一个步骤是由合著者A将文章提交到“正确的”期刊(期刊B)。
LCO同意了Y研究所LO的友好建议,并于2012年12月21日向出版商发了一份声明,在声明中他不同意这只是一个作者纠纷,但表示最令人担忧的是通信作者与X研究所签署的声明,在他看来,该声明“比版权和成果的所有权更广泛”。他还表示,与Y研究所的LO一起,他们达成了不发表的协议。他会提出正式的赔偿要求。
2012年12月21日,出版商收到了来自一位合著者的信息(这是第一次有人回复),他在信息中提到CA在没有得到他的批准的情况下发表了一篇论文,他不想和一个博士生的“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他建议按照合著者a和LCO的要求撤回论文,他将起诉该期刊。
总的来说,这些问题是:•通讯作者在所有或部分合作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交了一篇文章。•通讯作者当时与X研究中心签订了合同。文章的科学内容是正确的。出版后出现的小错误可以用勘误表加以纠正。•X研究中心似乎只是因为合同义务而向CA施加压力,要求其撤回文章。科学的内容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通信中从来不是一个案例
论坛建议这里有一个教训:当期刊收到一份手稿时,应该向所有的作者发送确认信,而不仅仅是通信作者,所有的通信都应该抄送所有的作者。这将防止将来出现类似的情况。
这可能会有法律问题,因为博士生与研究所签订了合同。所以这个问题可能会脱离编辑的掌控。有些人认为缺乏指导和监督不力——博士生导师在做什么?
大多数人都认为没有撤销的理由。如果一篇文章的科学内容没有问题,作者的争议并不足以成为撤回文章的理由。然而,由于编辑没有所有作者同意出版的文件,作者确实有理由感到委屈,并要求撤回。如果编辑能获得所有作者的签字同意,那么他就可以考虑撤回文章。其他人则建议编辑什么也不做。
关于最近向另一期刊提交同一篇论文的更新版本的问题,论坛注意到编辑有权要求作者提供这篇论文的副本。作者是否希望论文被撤回,这样他们就可以把论文提交给另一家期刊(影响因子更高的期刊)?如果作者确实向其他期刊提交了论文,必须与原始论文有明确的链接。
还有版权问题需要考虑。
在举手表决中,半数论坛成员建议编辑不要再做什么,少数人建议发表一篇更正文章或就作者争议发表某种形式的注释,只有两人建议撤回文章。
编辑们从未从相关人员那里收到任何反馈。他们认为这是对他们处理这个涉及COPE和发表这篇文章的案件的方式的无声同意。编辑认为这个案子已经结案了。
我们收到a博士关于一本刚出版的书的剽窃投诉。此案自2012年1月开始审理。
作者B和C出版了一个新的,非常扩展的版本(+1000页),这个主题之前在作者B的一本英文书(出版于2006年)中有部分涉及。这本书的部分内容是根据a博士和B作者1993年出版的德语书改编的。英文书因B作者涉嫌“抄袭”而被出版商下架。出版商为这次下架向B作者道歉,这似乎是一个错误(但没有关于这一点的书面文件)。这本书的版权已转让给作者b。A博士也投诉了这本书的剽窃。这本德语书的版权被转让给了两位作者(A博士和B作者)。因此,目前尚不清楚(2006年的书和修订版中)究竟抄袭了什么。
作为发行商,我们寻求两种独立的评价。不幸的是,发行商要求作者提供“独立”评论的名称,所以我们对于是否同时依赖这两种评论有些犹豫。然而,这两篇评论都是受人尊敬的科学家,而且两篇评论都说“相似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涉及的是同一作者(作者B)和所处理的主题的重叠。”很明显,这本书并不是基于新的材料,而是将现有的材料以一种体面的形式组合在一起,但对材料有不同的表述形式和解释”。
作者B和C提到他们包含了所有对前一本书的适当引用/参考。A博士已经收到了部分文本以供审阅,作者从一开始就愿意重写任何与A博士的原文接近的内容,如果有任何相似之处的话。
作者B聘请的律师根据两篇评论通知所有当事人,这不是一个抄袭的案例。与此同时,A博士也聘请了律师,因为他不同意。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从这位律师那里得到任何消息。A博士现在要求出版商就此案发表声明。
我们认为这里面有强烈的个人问题。在书中,没有一个主编可以在编委会/副编辑或其他团体的帮助下调查案件或做出决定。
目前,作为出版商,我们将把新书(超过1000页)提供给A博士,以便他可以指出哪些部分与1993年的德语书(由他和作者B出版)重叠,哪些部分可能与2006年的英语书重叠。
论坛对这一复杂案件有何建议?
论坛一致认为,这是一个复杂的版权问题,而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这可能需要律师来解决。论坛支持编辑将新书提供给A博士的行为,这样他就可以指出哪些部分与1993年的德语书和2006年的英语书有重叠。有人建议,在此之后,应向一名独立专家征求独立意见。还有人建议,编辑也许能够事先就使用一名独立仲裁员达成协议,由他审查案件,而提交人将遵守他的意见。
编辑被告知,抱怨的作者正试图“组织”社区,以“败坏”这本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从他的律师那里得到任何消息。A博士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抄袭发生地点的详细信息,尽管他为了查看章节要求获得该书的副本,书被寄给了他,以便与将他的发现寄给编辑的请求进行比较。
一份手稿被标记给了编辑X,因为它收到了审稿人的报告,表示非常感兴趣。当时稿件已经经过了一轮审阅、修改和再审阅,三位审阅人都建议稿件不做进一步修改就接受。
在检查三名审稿人的证书时,编辑X无法找到他们中的任何一人的发表记录。三位审稿人都是作者推荐的。推荐的作者提供了机构,但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都是有网络邮件服务的。审查员被发现根本不存在。
副编辑Y邀请了作者推荐的书评人和两个他们自己选择的书评人,他们都没有回复邀请。
在确定审稿人的建议是伪造的之后,同样的作者和同样的“假”审稿人之前发表的一篇文章被识别了出来。
根据COPE关于最近在COPE论坛上讨论的一个类似案例(案例编号12-12)的建议,我们联系了所有作者,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提供建议的审稿人的更多细节,但他们没有答复。我们试图在作者所在的机构找到一个联系人。事实证明,很难确定一个研究伦理委员会、大学的任何个人高级成员或大学行政部门的联系人。在其他搜查过程中,该校的一名副校长被发现是两份手稿的主要作者。
在作者没有任何回应,在作者所在机构也没有可靠的联系人的情况下,我们现在正在寻求关于未发表和已发表手稿的最佳行动方针。我们目前的意图是拒绝审稿,并撤回已发表文章。
论坛一致认为,这一案件是由于期刊流程及其同行评审制度的失败造成的。最好的做法是经常检查审阅者的姓名、地址和电子邮件联系方式,特别是那些作者推荐的审阅者。编辑永远不应该只使用首选的审阅者。虽然论坛认识到,找到审稿人可能很困难,同行评审系统也很困难,但简单的检查可以避免未来出现类似的情况。论坛一致认为,出版商应该承担一些责任,因为支持编辑是他们的责任。编辑部显然需要指导和循序渐进的程序。
然后是作者试图欺骗系统的问题。建议是继续设法联系发件人和发件人所在的机构,将情况告知他们,解释发件人的不当和可能的犯罪行为。作者应该被告知,如果没有收到回复,那么之前的论文将被撤回。其他建议是考虑重新审查已发表的文章。
还有人建议编辑可以考虑就这个问题写一篇社论。
进一步的建议:
北美论坛(2012年10月18日)也讨论了该案件。另外的建议是,除了网络邮件地址外,还需要为任何建议的审稿人提供一个机构的电子邮件地址,编辑可以向这两个地址发送通信。另一项建议是用IP地址路由追踪来核实电子邮件地址。该名与会者认为,这个方法相对简单,在没有资讯科技部门协助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执行。
关于本案中的具体手稿,正在审查的那份手稿已被拒绝,并警告作者,这项活动是不可接受的。对于已出版的稿件,我们已经与相关编辑进行了讨论,但案件的最终解决仍在进行中。我们没有收到作者的回复,也没有成功地在他们的机构中找到联系人,尽管我们正在寻求另一种途径,试图确定一个联系人。
更普遍地说,我们在公司内就防止未来发生此类事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我们正在进行一些短期修复工作,并计划对我们的系统进行更全面的技术补充,这应该有助于防止在新的一年里出现这些以及其他形式的作者不当行为。
更新(2013年6月)
对于发表的稿件,我们遵循COPE的建议并进行了发表后的同行评议。审稿的编委会成员发现了文章的缺陷,我们现在将采取措施撤回它。
然而,考虑到该期刊撤稿的敏感性,我们也想附上一篇解释性的社论。
我们对我们的系统做了一些技术上的改变。在投稿时,如果作者建议潜在的同行审稿人,我们会发出这样的警告:“故意伪造信息,例如,建议使用虚假姓名或电子邮件地址的审稿人,将导致稿件被拒绝。”
当一篇稿件与外部编辑共享以邀请潜在的审稿人时,我们还明确指出,他们应该检查作者建议的审稿人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如果他们被邀请进行同行审稿,就可以对稿件进行适当的评估。
IP地址提示非常有用,我们确实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审稿人的IP地址与作者的IP地址“匹配”。我们正在考虑开发一个自动警告系统,这样,如果同行审稿人返回的一篇稿件的IP地址与作者的IP地址相匹配,那么同行审稿过程就会停止。
我们现在认为这一案件已经结束,并将立即发表撤回声明和附带的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