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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报道了一种放射性同位素试验诊断一种特殊疾病?c、 急性神经系统疾病,准确率100%。复制研究失败?是谁?ndings和研究表明,大约一半的受影响者的检测呈阳性,与正常人的比例相似控件。其他由同一作者发表的出版物产生的结果与他们的主张不符,并歪曲了他们的观点?恩丁斯。一位作者承认,为了显示更好的结果,对数据进行了修改。同一部门的早期出版物描述了另一种同位素检测方法,用于检测一种不相关的疾病,准确率为100%。后来证明它对该病的诊断毫无价值。
关于不道德实验的指控
这项研究涉及向急性神经损伤患者注射大剂量的同位素,这些患者的认知功能可能受损。没有提到伦理批准或知情同意。作者后来表示,由于该试验用于临床管理,因此无需批准。没有以前或以后的出版物证明临床效用。因此,聘用当局被要求解释如何将该测试用于临床管理。他们回答说这只是初步研究。当有人指出这样一项研究需要伦理批准时,他们说这是得到的,尽管他们在论文或随后的信件中没有提到这一点。当被要求提供一份审批表时,他们威胁要采取法律行动。据信,该机构没有适当的批准来管理同位素。
试图使举报人保持沉默
举报人未能复制观察结果,并注意到同一机构的其他文件中存在差异组。他联系了参与调查的病人学习。他们描述了与已发表论文不符的事件,并提供了文件加以证明。他质疑了一位作者,他承认数据已经被修改,以得到一个完美的结果。举报人找到该机构,要求进行调查。不久之后,他被告知,内部调查没有发现令人担忧的理由。举报人问,为什么没有人问他对报纸所描述的事件有异议的病人的姓名,也没有人要求他出示文件。他受到法律诉讼的威胁,并被开除出他所在的MRC委员会。委员会主席是有争议的报告的作者之一研究。研究该机构阻止了举报人使用国家数据库信息的请求,该数据库是管理的,但不是拥有的,在机构:数据库从理论上讲,对世界上所有的调查人员开放吗?埃尔德。
在没有收到该机构负责人对他的要求的满意答复后,举报人找到发表论文的期刊,要求该期刊发表一篇他提出的论文,解释有科学证据?欺诈和不道德的实验,然后是作者的回应。编辑觉得有个案子要回答,就请原稿作者回答。编辑把请求抄送给了该机构的负责人。
相反,该机构的负责人将举报人提交给GMC进行诽谤。GMC对举报人进行了8个月的调查,之后他被无罪释放,调查的重点转向了提交人。
编辑现在该怎么办?
该机构必须出示调查证据。
如果作者是注册的,编辑应该把他们介绍给GMC,因为对这项研究的伦理程序有合理的怀疑。
推荐信的副本应发送给机构负责人。
此案仍有争议。
1997年3月提交审议的一篇论文经过同行评审,成功修改,并于1997年6月被接受发表。1998年1月,该文件准备出版,并请同一领域的一位专家发表评论,定于同一期出版。专家提请编辑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1997年11月,在该杂志的论文被接受之后,另一本杂志发表了一篇类似的论文(尽管是缩写)。第二本杂志的编辑,他对提交给这本杂志的论文一无所知。对论文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两篇论文的样本量、方法和结果是一致的。讨论是相似的,只是稍作修改。3在论文中增加了一份期刊的额外数据,而另一份期刊的简短报告则省略了这些数据。
这可能是对过程的无知,而不是不良行为吗?两种期刊都应该明确自己对重复出版的立场,两种期刊都应该审视自己的处理流程。
作者被要求解释,特别是因为两篇论文都是在没有告知任何一位编辑另一篇论文的情况下提交的,而且两篇论文都没有提及另一份期刊。作者声称,该期刊的论文是一份完整的读者报告(一个健康专业),而简短的报告是通知读者的其他期刊组成不同的健康专业。这个解释被认为是因果报应?缺乏信息的充分理由和论文没有发表。有趣的是,如果作者让两位编辑都了解情况,并在第二篇文章中引用原文,那么就不太可能考虑重复发表的情况,而且两篇文章都可能发表。
提交了一篇论文,表扬了三位作者。这篇论文被寄给了该杂志的一位定期统计评论员,却没有注意到她恰好是第二作者。她回信说她没有参与过手稿的写作,也没有看过这篇论文。不过,她确实说,她监督了调查表数据的计算机输入,并就数据的简单统计表示提供了一些一般性建议。是否应该对相应的作者采取任何行动,或者我们应该简单地解释一下我们所说的作者身份和贡献者身份是什么意思?
编辑应写信给作者,并采纳统计评论员提出的观点,概述作者归属的问题。
编辑写信给作者,附上了一份关于作者身份和作者身份的区别的社论。作者对此作出了回应,对错误表示歉意,并将责任归于审稿人。论文发表了。
一家专业期刊收到了一篇论文供评论。编委会成员是作者之一。这篇论文被送去审稿,一位审稿人回答得很好。几天后,审稿人给编辑发了一份在另一本杂志上看到的论文的复印件,这篇论文与正在审议的那篇非常相似,作者也是同一位作者。这是同样的人群和同样的研究,只是论文的一个稍微不同的方面。提交给专家期刊的论文中没有提到这项研究。编辑写信给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回答说,两篇论文之间有一些重要的区别,提交给《华尔街日报》的那篇论文旨在成为将被引用的主要论文,并在适当时候发表进一步的报告。董事会成员承认应该引用上一份文件。具体的论文该怎么办?显然缺乏透明度,很难相信董事会成员真的如此天真,以至于忽略了提及上一份出版物的必要性。董事会成员该怎么办?
编辑和合编都看完了这篇论文,有许多重复的地方。编辑应回信给作者和机构负责人,称他们将此视为冗余/意大利腊肠出版物。董事会成员还有两年的任期,但他应该被视为其他作者,并通知机构负责人。他也应该被从编辑部解雇
编辑收到了董事会成员的一封内容翔实的长信。他解释说,有两个小组正在编写两份文件,他们一直致力于有关人口的研究。其中一本(他们发给这本杂志的那本)被他们发给的第一本杂志拒绝了,另一本很快就被另一本杂志接受了。编辑认为两份意见书之间的重复是由于有关团体的不同而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和他的团队做了很多认真的思考,并做出了安排,以确保这种事情不会再次发生。编辑相信,这是一个团队之间控制和沟通不力的案例,而不是蓄意欺骗。董事会成员提出辞职,但编辑邀请他留下来,他感激地接受了。事实上,编辑建议他应该合作为杂志写一篇关于出版不端行为的文章,以及编辑们正在做些什么。
本文报告了一份关于病人对微创手术和开放手术的看法的问卷调查。对两类门诊病人进行了问卷调查。这篇论文没有提到道德认可,作者被要求澄清。他回应说,他没有获得伦理批准,但他已与医院伦理委员会主席谈过,后者将考虑对此进行追溯。伦理委员会主席随后给《华尔街日报》的一封电子邮件对回顾性批准的价值表示怀疑,指出当前瞻性地审查一项研究时,有可能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而当回顾性地审查时,显然无法做到这一点。主席补充说,“我们肯定不会通过这项研究。”内部编辑委员会特别审议了这一案例,以及追溯伦理批准的一般问题,当时作者只是忘记或没有想过获得它。他们一致认为,追溯伦理批准是不可接受的,这篇论文必须拒绝,并解释了原因。
编辑被建议通知作者所在机构的负责人,这项研究是在没有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篇论文被拒绝了,编辑通知了有关机构的负责人。
一组研究人员(A、B、C和D)提交了一封研究信。他们在求职信中报告:A参与研究计划、收集患者样本和撰写手稿;B测量IL-10多态性并分析结果;C参与监督多态性的测量和撰写手稿;D参与计划研究和撰写手稿。这封信经同行评议后发表了。通讯作者是D。十天后,B和C收到了一封信,他们在与D不同的机构工作,邀请我们发表一份勘误表。有人注意到他们的实质性更正,以及“此外,我们要指出,B和C对本报告的内容作出了同等贡献”的评论。C还附上一封给D的信的副本,信中说,他对其他人从未见过证据感到非常不高兴,以便更正所附的错误。C认为不给合著者看证据是不道德的。随后,有关研究合作破裂的进一步强烈评论接踵而至。D回答说“惊讶和悲伤”。他认为在合作中“这项研究的想法因此完全是由我们产生的”。此外,他还说,B和C“看到并同意了短稿和最终版本中的所有修改,这些修改都是由我们签字提交给《华尔街日报》的。”他接着说:“我必须在24小时内审阅校样并传真回去。没有时间把这个发给其他作者以获得他们的批准(我们在我们的部门不经常这样做,因为这通常是通讯作者的责任)。我很担心你没有事先让我们看一下就给杂志发了一封信。这是最不寻常的行为,只会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勘误表很奇怪,因为这些改动应该是在原稿中做出的,“我们该怎么处理那些被指控的、显然有争议的勘误表呢?期刊是否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政策,让作者(所有的,一些,资深的,或只有相应的)看到厨房的证据?如果是,政策应该是什么?
有责任确定是否真的有错误。编辑认为,如果有,那么这是一个解释性的错误,而不是一个实质性的错误。作者没有看到编辑过的手稿。大家一致认为,通讯作者的工作是与其他作者明确变更。D将B和C从协作中删除。这一切都不是期刊的错,而是作者自己的错。编辑应该:或者:请B和C写一封信给编辑,并出示给a和D征求意见。这样,编辑就可以把这个问题作为对读者的一种责任来宣泄;或者:回到作者的机构,让他们解决争议。
争议仍在继续。
国际专业医学期刊在英国和国外都有独立的编辑。1998年一期科学期刊报道说,这位海外编辑因科学造假被大学教授开除。这一点在三份已发表的研究报告中都有记载文件。文件报告重点介绍了一篇论文,其中引用的27篇参考文献表明这位编辑是其中19篇论文的作者或合著者。详细描述这项研究的实验室笔记本已经不见了。大学委员会指出,这项研究错误地提供了数据,而且这些数据被操纵以产生预期的统计结果。编辑说有一些诚实的错误,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使用了糟糕的研究方法。编辑正试图从法律上推翻大学的行为。这位英国编辑写信给《华尔街日报》,询问所讨论的事件是否影响了《华尔街日报》的编辑安排。编辑还有什么应该做的吗?这个问题是否影响到他自己作为一个与海外编辑并行工作的编辑的地位,因为两者都不对另一方负责?
这位海外编辑雇用了后来受到批评的工作人员。出版商正在等待海外编辑的上诉结果,COPE认为该编辑应该辞职或被停职,等待上诉。如果海外编辑拒绝这样做,其他编辑应该提出辞职。出版商必须正视自己的责任。
那位海外编辑辞职了。据了解,到目前为止,这位海外编辑还没有就校方解雇一事提出上诉。
一篇论文被提交给期刊A,作为一种快速通讯工具出版。后来发现,这一专业的美国主要期刊发表了来自同一组患者的其他发现,他们同时也考虑了这篇论文。这两篇论文的信息密切相关,但又各不相同,但其中任何一篇都有可能被合并成另一篇。当作者向a杂志提交了一篇关于同样病人的论文时,所有这些都暴露了出来。这一次,他们使用了一种新的技术来扩展他们的研究,这似乎是完全合理的;奇怪的是,他们不承认他们分析的样本是从以前使用过并发表过病例的患者身上采集的。事实上,前两篇论文都不承认另一篇。一封信被寄给了资深作者,要求他作出解释。资深作者回应说,她给我的提交信说,没有任何作品在其他地方发表,这是一封形式信函,签名是一种疏忽。
使用相同的样品进行不同的分析是没有问题的,但要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应通知机构负责人:不披露始终是通知作者所在机构负责人的理由。这应该是一篇论文。所有三种期刊都应发表裁员声明,作者应被列入黑名单,但编辑的回复应保持一致。
编辑们告诉作者,他们已经被列入黑名单两年了。其中一位作者是部门负责人,希望上诉,编辑已指示他申请应付。第二期杂志的编辑把作者永久列入黑名单。
日本作者的一项研究被提交给了专家期刊A。手稿被发送给了三位评审员,包括专家X。两周后,X专家与编辑部联系说,竞争专家期刊B向Y专家发送了一份与X专家所在单位相同的手稿。X专家和Y专家对两份手稿进行了比较和讨论。专家X说,日本作者显然企图双重出版,因此是完全不道德的,应该受到严厉谴责。作为期刊A的编辑,应该做些什么:1.明显同时提交给两种期刊的问题?2违反约定?由专家X(也是专家Y,受另一本杂志B委托)提供的牙科治疗?
杂志B并没有规定评论者应该保密。编辑写信给作者,收到了一份含糊不清的回复,说他们打算从a杂志上撤回论文。还有一封来自该机构负责人的信,说“作者正在考虑他们的答复”。看来这可能是一个真正的错误,因为生病。这个故事得到了所有作者的证实。在审稿人保密方面,期刊的做法各不相同。为了“公众利益”,违反信任可能是正当的。
这篇论文已从两种期刊上撤下。该机构负责人正式向《华尔街日报》和《华尔街日报》致歉,并给出了充分的解释,以表明显然犯了真正的错误。他还补充说,他觉得通讯作者和其他所有人都从这个错误中吸取了教训。两份涉案期刊的编辑都讨论了违反机密的问题。X专家承认,他没有阅读裁判须知,也没有意识到同行评审的这一特殊方面。他承诺要改过自新。他仍被用作期刊a的审稿人。
一位审稿人发现,收到的一篇论文与三年前同一组发表在不同专业期刊上的一篇论文几乎完全相同。这篇论文涉及一种跨越两个专业的疾病的临床和研究方面。尽管作者已将他们以前的论文列入参考书目,但论文的标题已与其他期刊的标题有所不同。在介绍和讨论中提到这一点是非常简短的,并没有以任何方式表明作者正在重新研究,或重新报告相同的患者或数据集。
这篇论文在参考文献列表中公开欺骗,但没有讨论这项工作,参考文献列表中的标题也发生了变化。编辑被建议向作者寻求澄清,并将此事提交给作者所在机构的负责人。
最终将作出进一步澄清。通讯作者承认参考文献清单中的论文标题有误,但强烈驳斥了有冗余的说法。编辑要求一位专家审稿人对这两篇论文进行独立审稿,他确认存在重大冗余。等待着提交人的答复。作者们仍然坚持认为,这篇论文包含了新的信息,陷入僵局。该文件被否决,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