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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审稿人在一篇论文上的报告告诉这位编辑,作者向另一家杂志提交了一篇非常相似的论文。两篇论文都分析了同样的30例不寻常的肿瘤,表格和5张显微照片是相同的。这篇文章的正文也有相当多的重复。
我们已经写信给作者,要求他们澄清这是如何产生的,并告诉他们,当这种重复出现时,被视为等同于欺诈。
委员会对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欺诈”一词提出质疑,称这意味着采取的行动可能比实际情况严重得多。欺诈表明有人蓄意误导或提交伪造的数据。实际上,这更多的是一个涉及违反出版规则的不当行为。委员会询问这些作者是否是新来的,所以可能有点天真,但编辑证实,他们以前发表过。
据认为,最适当的行动方针是以尽可能强烈的措辞再次写信给提交人,要求他们作出解释,并给他们一个答复的最后期限。如果没有收到答复,编辑应该写信给他们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把案情说清楚。
未收到任何回复,所以将信件发送至受访机构;尚未收到回复。此后,该机构已作出答复,并正在调查此事。
进一步更新(2007年4月)
尽管有人提醒,但没有收到主办机构的答复,因此六个月后论文被自动拒绝。
一个手稿被提交给我们的杂志,关于一个在西方国家的私人诊所进行的肌肉骨骼疾病的新疗法的图表回顾。患者对新的治疗给予了知情同意,但没有伦理上的认可。
我们联系了作者,他们回答说,伦理审批无法获得,确实不需要,因为这家私人诊所不隶属于一所大学,因为这项研究只是一个回顾性图表审查。论文的五位作者都隶属于设有伦理委员会的大学。我们还注意到,私人诊所的所有者/主任没有被列为作者。
我们还发现,在诊所的网站上有一个关于这项新疗法的“研究”的参考资料,这项研究是9年前开始的。对提交的手稿进行回顾性图表审查可以追溯到大约同一时间。我们担心,目前的图表审查可能是基于一项前瞻性研究,没有伦理批准。我们还担心利益冲突,因为诊所主任可能一直在进行这种治疗,但他既没有被列为作者,也没有在致谢书中被点名。
我们已就我们的关切写信给作者,正在等待答复。
我们是否也应该联系作者的机构?
关于私人诊所的道德实践,我们应该联系谁?
还应该做些什么?
COPE行为准则规定,如果编辑认为提交的论文中的研究可能是不道德的,那么应该对此事进行调查。即使获得了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情况也是如此。然而,与作者的机构联系可能没有多大成效,因为这项工作是在私人诊所进行的,而且他们隶属于外部大学,是应诊所主任的邀请请来的。事实上,其中一位作者说,他的研究机构已经就这项研究与他取得了联系,与编辑无关。
如果编辑觉得这项研究不道德,那就应该拒绝这篇论文。不应联系作者的机构;但是,应将编辑的担忧告知诊所的适当监管机构,任何调查都应交给该机构。编辑应要求回复,并记下可能需要不时提醒监管机构的事项。
经过反复讨论,我们终于确切地了解了研究项目中对患者所做的一切。虽然不是一种全新的治疗方法,但它是现有技术的一种新应用,以前没有研究过,也没有被任何伦理委员会批准使用。我们确实拒绝了这篇论文,但还没有得到独立诊所许可机构的回复。不过,我要求他们提供最新情况。
一位读者在注意到以非英语为主的B期刊发表了一篇非常相似的论文后,联系了A期刊的编辑人员。杂志A的编辑联系了杂志B的编辑。两位编辑都审阅了这两篇论文,并同意杂志B的论文包含的方法、结果和结论构成了杂志A论文的一部分。
杂志A的编辑联系了作者,要求他们作出解释。他们回答说,这两篇论文是为不同的读者准备的,由于A期刊上的论文是一篇比较全面的研究,因此这并不构成重复发表。这些论文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提交的,两篇论文都没有提到另一篇。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借口这些论文是为不同的读者准备的,这是站不住脚的。如果这两篇论文基本相同,表格中的大部分数据是重复的(重叠数据),但其中一篇论文中的数据是扩展的,那么这显然是重复或“冗余”发表的情况。如果两种期刊的编辑都同意发表这两篇论文,并且两篇论文都承认这一点,那么作者发表这两篇论文是可以接受的。然而,这两篇论文都没有提到另一篇。
因此,委员会建议期刊A应发布一份多余出版物的通知。理想情况下,作者应该发布通知,但可能编辑必须这样做。在给作者写信时,编辑不需要详细说明,只需指出,已经发现这项特定的研究已经被另一本杂志全部或部分发表,因此将在该杂志上发表一份多余的发表通知。
这起案件通过发布一份冗余发布的通知得以解决。作者最初不愿意写更正,但批准了随后出版的最终草案。
这本杂志专门研究一种治疗方法。这是欧洲唯一一个使用这种治疗方式的人广泛访问的Medline杂志。没有国际期刊提供合适的替代品。在美国,与此最为相似的一种期刊,其专业性要低得多,在欧洲几乎从未被访问过。
期刊编辑是这种治疗方法的主要研究者。因此,在决定是否以作者的身份向自己的期刊提交原创研究报告时,他有着明显的利益冲突。他希望建立一种处理这种利益冲突的方法,并将重视COPE的经验和建议。
《华尔街日报》目前对这类文章的同行评议政策是有两名评论员,其中至少一名是外部评论员。很明显,可以将编辑部的文章改为两名外部审稿人。然而,甚至在选择外部评审员时也存在利益冲突。“我个人在选择“严厉”的评论者方面没有问题,但我如何才能让人们看到这是客观的呢?”
我在COPE网站上找不到讨论这种利益冲突的案例。
这里的问题基本上围绕着编辑在期刊上发表自己的作品是否可以接受;如果可以,那么评审过程必须尽可能透明和严格。当然,也有一些编辑在自己的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的例子,特别是在期刊选择有限的情况下,比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尽一切努力使评审过程中的任何偏见最小化,让另一位副编辑独立于编辑处理同行评审程序(认识到不可能完全消除偏见),并且该过程是绝对透明的,那么这将是最合适的途径。有人建议编辑把这篇文章送审,上面没有任何名字,但他说,主题领域非常狭窄,专业性很强,任何审稿人都会知道是谁写的论文。作为一个额外的预防措施,如果和当有关的文章发表时,编辑可能会发表一个附带的评论,说明审查过程是多么透明。
编辑很感激这个建议,现在这是杂志的政策。
提交了一篇论文,描述了一种新的组织制备技术,一位裁判员立即指出这是另一位研究人员所用方法的改进。感谢另一位研究者,但不包括在作者名单中。裁判员要求提供建议,因为他觉得自己对一个想法的所有权处于灰色地带,以及使之成为一个“新”想法所需的新奇程度。裁判员认识另一位研究人员,并请求允许他/她询问他/她是否知道新论文。
委员会认为,审稿人与其他研究人员的任何通信都应经过编辑,是否与研究人员联系应由编辑决定。审稿人不应直接与研究人员联系。
评审员接受了建议,并将意见的编辑版本纳入报告中。这些已经根据两份裁判报告发给了作者,并根据这两份报告对评价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
进一步更新(2007年4月)最后的决定是拒绝和重新提交,如果可以作出重大改变,包括匿名评论存在的其他以前的工作在裁判报告(因为它碰巧提出了至少两个)。尚未收到修订版本。
这是一个制药公司和一所大学的学术合作者之间有问题的研究互动的总结,涉及一种广泛使用的药物。一家制药公司似乎施加了不正当的影响,企图控制科学文献。
编辑接下来该怎么办?
该杂志可以发表整个故事。这篇论文听起来不好发表,而且这项研究也不是由一个机构主持的,所以没有明显的调查机构。这类似于另一个案件,一名提交人反对其他提交人,并被逐出了她的位置。
有人建议,这可能是研究诚信小组的一个案例。ABPI也被提出,但有人指出,这是自愿的,是一只“无牙老虎”。HMRA可能是另一种可能性。委员会讨论了作者可以做些什么;有几个建议,例如——获得法律咨询或将材料交给调查记者。此外,如果作者认为材料有欺诈性,他也可以就医学登记册上的任何指定作者写信给GMC。
COPE提出的建议中包括一项建议,即提交人应与卫生部联系,并不妨与一名调查记者讨论他的关切。看来,提交人采纳了这一建议,因为有关此事的一篇报道最先出现在报纸上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然后在报纸的头版观察员(英国国家周日报纸)12月4日第. 药品和保健品管理局也在调查此事。
《华尔街日报》委托举办了一次研讨会,研讨会于2004年9月抵达,并被派往同行评审。2005年3月,我们收到一位同行评论员的评论,指出同一作者在2004年12月出版的另一本杂志上发表的一篇非常相似的论文。
经过仔细比较,有超过70%的文本是逐字抄袭的,有时是对上一份出版物的细微改动。
当被质疑时,作者回答得非常详细,争论的是复制的确切程度,但也说这是一个“诚实的错误”,没有向我们披露另一篇论文,因为它还没有被接受。他们仍然为论文的价值而争论。
我们拒绝了指出重复提交是不可接受的文件。
我们应该做更多吗?
作者应该自我披露。作者试图为自己辩护,认为在一篇评论文章中,一定比例的重复是可以接受的。有人认为这一问题应该进一步处理。委员会认为作者是不诚实的,企图欺骗编辑复制出版物,也欺骗读者。
我们的建议是进一步的——写信给作者所在的机构,指出这种行为不符合机构的利益。
我们联系了提交人的机构。该机构负责人实际上回信同意,这种行为是完全不可接受的,他将确保其机构的所有人都理解这一点。
一篇文章回顾了为一种特殊情况建立广泛治疗模型的方法。编辑们错误地把这篇文章发给了一位个人(评论员A),作者要求将他排除在评论员之外(这篇文章批评了评论员以前的一些工作)。在意识到这一错误后,编辑委员会决定,即使审稿人已经同意对文章进行审稿,但他们在收到这篇评论时将不予理会。超过3个月没有收到审查员A的评论,并假定不会有任何评论。同时,还收到了其他裁判的补充评论。在此基础上,作者提交了手稿的修订版,随后被接受出版。手稿目前正在准备出版。
在稿件被接受之后,审稿人A联系了编辑,提出了对这篇文章的主要担忧。特别是,评审员A反对作者在一篇评审文章中介绍一种以前没有经过同行评审的新数学模型,并建议作者提出以前由其他人处理的问题,就好像这是他们自己的工作一样。如果这篇文章还没有发表,评论员要求推迟发表,直到他们的问题得到解决。
编辑们给评论员回信说,这篇文章已经被接受发表,推迟发表对作者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已经通过了同行评议。此外,他们还解释了为什么他们不同意评审员A的观点。然而,评论员A可以选择根据发表的版本写一封信,然后作者可以回复。评论员A重申了他们的担忧,并表示打算写这样一封信。
供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作者和审稿人的责任是什么,特别是如果审稿人有一些可能是合法的担忧的话?
讨论了要求作者排除谁的问题。有人质疑,是否一般允许作者建议排除审稿人。还有一个潜在的问题是,排除审查员的选项最后显示在电子提交系统上,因此有可能把他们误认为可能的审查员。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作者建议评论者平均做出更有利的评论。另一项研究发现在质量上并没有差别,但作者建议评论者更倾向于支持发表论文。还有人指出,在一些期刊上,作者不仅被问到他们想排除哪些审稿人,而且还被问到为什么,这有时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也有人指出,排除只是建议,编辑可以使用这些人作为评论员,如果他们喜欢。
杂志应该告诉审稿人论文发错了。尽管如此,如果对论文有合理的顾虑,编辑应该寻求进一步的建议,并将顾虑提交给另一位审稿人或其他原审稿人。人们还认为编辑有责任追究任何问题。
此外,编辑还应更改期刊电子提交系统上的表格,以便首先标记和显示排除的审稿人。
我们按原意发表了这篇文章。审稿人表示打算给编辑们写封信作答复,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收到任何回信。
我们收到了一份提交前的询问,询问我们是否有兴趣发表一份新疗法的病例报告,该疗法提供了一种“完全治愈心脏病”的疗法,该疗法涉及一种结合饮食和运动的“膜营养药物”。
这项治疗是给一个经历过心肌梗塞的病人的。18个月后,病人显然没有心脏病。
预提交询问指出:“这项实验性治疗始终在几位心脏病专家的监督、同意和批准下进行,但没有提及病人是否同意接受这种“实验性治疗”,也没有提及伦理委员会是否批准了n/1实验。
我们写信给主要作者澄清了这两点,主要作者回信说,他自己就是病人,他想传播这个戏剧性的治疗和“膜营养药物”的消息。这篇文章之前被四家生物医学杂志拒绝。
目前尚不清楚患者是否知道这是一个n/1试验。他对结果感到高兴,并正在撰写案情报告,但我们能否假定他的高兴构成了充分的同意?
这篇论文写得很歪斜。这也很不寻常,因为作者是病人!这篇文章来自美国,来自一家私人机构,编辑未能进一步了解合著者的情况。论文的作者是一位外科医生。论文作者未能提供一份同意书(由他本人签字)。委员会认为这是一种相当不寻常的情况,但对这种治疗是否奏效表示关切。那么提供治疗的医生就有错了。其他编辑分享了他们的经验,作者将这些程序应用到自己身上,然后试图发表论文。
委员会认为编辑是否能把这一点再进一步下去是值得怀疑的。
没有后续行动。这篇论文被拒绝了。
以老年疗养院病人为研究对象,对一种药用植物治疗皮肤溃疡的效果进行了实验研究。尽管该植物已获得在其他皮肤条件下使用的许可证,但它没有针对该适应症的特定许可证。这项研究没有提到伦理上的认可,也没有提到是否获得了同意,所以编辑写信给作者询问。作者回答说,患者被告知这项研究是一项实验性试点研究,他们或他们的“导师”在“完全解释”后给予口头或书面知情同意。然而,目前尚不清楚给出了什么解释,患者是否有认知能力给予知情同意,以及是否获得了伦理认可。
作者的解释是否充分?
在这种情况下,口头(相对于书面)同意是否可以接受?
有人认为,如果没有人同意,则应拒绝该文件。在荷兰,所有的干预措施都有报告,提交人会被问到为什么没有得到批准。在英国,GMC可能会采取纪律措施。
无论发生什么样的同意,都应该有一个详细的审计跟踪——需要一些证据。如果这是英国的病例,那么编辑应该去医院’临床主任,或院长或科室主任。应该顺其自然,必须跟进。
这种口头同意是不可接受的,应该有详细的审计跟踪。提交人应收到一封严厉的信,概述这是不可接受的理由,并应通过提交人跟进此案’我的机构。
上一次COPE会议之后,我带着以下问题回到作者身边:
1) 是否从相应的道德审查委员会获得道德批准?
2) 每位患者的同意程序细节尚不清楚。具体有多少人书面同意?有多少人口头同意?有多少人是通过代理人,即他们的“导师”同意的?谁得到了病人的同意?尽管在这些情况下口头同意是可以接受的,但您应该有审计跟踪记录,例如书面同意文件。你能给我们提供审计线索的证据吗?
3) 你能确认一下研究的地点(疗养院的地址)和你所属的机构吗?
我收到了以下回复:
1该方案得到了各机构医疗和护理团队的批准和签署。我们的机构中没有道德委员会。该制剂已经存在于我们的内部药品清单中,未经标准化使用。这篇初步论文的目的是编写一个协议,将其用于标准事项,并通过照片记录最终的好处。
2七分之五的病人给予了书面同意(其中三人由代理人或导师)。两名患者口头同意。护理组长、护士和我都同意了。护理组长在两份口头同意书上签署了适当的表格。
三。我确认这项研究是在养老院进行的,在我的名字后面有详细的说明,并在发给你们杂志的文件中注明。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考普是否认为他的回答足够。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回答关于他所属机构的问题。如果他是一个高等教育机构的“导师”,那么就会有一个道德委员会,但在许多地方却无处可去。然而,“家教”可能是一个用来指看护人或监护人的术语,所以不受COPE的保护。有人认为,在没有伦理委员会的私营机构中进行的这一研究问题是COPE应当更加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编辑还得考虑是否有人因为所做的研究而处于危险之中。如果是这样,则应将此事提交适当的监管机构。
主编给道德委员会写了一封信。没有收到答复。由于找不到提交人的机构地址,与他的通信中断了。《华尔街日报》的伦理委员会说,除非有伤害病人的风险,否则应该向作者发出严厉的信,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经手的编辑觉得她已经和这位作者谈到了最后一句话,再问他也无济于事。大家一致认为,追查提交人没有什么意义,但总编辑写信给提交人,提请他注意《赫尔辛基宣言》中列出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