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
05-18
案例文本(匿名):
该期刊委托了一项研讨会,该研讨会于2004年9月抵达,并派遣了同行评审。2005年3月,我们收到了一份同行评审员的评论,在2004年12月发表的另一个杂志中指出了同一作者的同一作者的评论。
根据仔细比较,超过了70%的文本复制了单词,有时从上一个出版物中进行了微不足道的改变。
当挑战时,作者以大量的细节回答了关于重复的确切程度,而且说这是一个“诚实的错误”,这是一个“诚实的错误”,因为它尚未接受。他们仍然争论他们的论文的价值。
我们拒绝了指出,指出重复提交是不可接受的。
我们应该做更多吗?
建议:
作者应该自披露。作者试图通过争论审查一定比例的重复来辩护,在审查文章中可以接受。它被认为应该进一步采取这个问题。委员会认为作者是不诚实的,并试图愚弄编辑成重复的出版物,也愚弄读者。
这一建议是艾克这次写作给作者的机构,指出这种行为不在机构的利益中。
跟进:
我们联系了作者的机构。机构负责人实际上写回类似这种行为完全不可接受,他将确保所有人都在他的机构中理解这一点。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