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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形式的同行评审在确保学术记录的完整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任,并要求参与其中的每个人都负责任、合乎道德。同行审查员在同行评审过程中发挥着核心和关键作用,但往往在没有任何指导的情况下发挥作用,也不知道自己的道德义务。COPE制定了一些指导方针,列出了所有同行评议bob官方app者在研究出版物同行评议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引述如下:COPE对同行评议者的道德bob官方app指南。版本2 2017年9月https://doi.org/10.24318/cope.2019.1.9
版本2: 2019
版本1: 2009
©2020出版道德委员会(CC BY-NC-ND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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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负责本杂志论文的副编辑向总编报告说,他还没有招到一个审稿人——所有被联系过的人都拒绝了或没有回应。这篇论文是在期刊范围内,它似乎是合理的质量从一个简短的阅读和副编辑是合适的;但这是一个小而专业的领域,找到专家和没有矛盾的审稿人是很有挑战性的(论文的长度和复杂性也没有帮助)。
我们一直在坚持,但如果我们不能很快聘请评论员,我们打算写信给作者,告诉他们情况,并询问他们是否想撤回这篇论文。
问题(1) 如果他们不想撤回论文,我们是否有道德义务继续寻找评论员?(2)或者我们的编辑责任仅仅延伸到“合理尝试”寻找评论员?
论坛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如果编辑认为这篇文章有价值,他应该尽力找一个合适的审稿人。论坛的一些成员说,在遇到困难的情况下,他们经常向编委会成员寻求帮助或从其他同事那里寻求帮助。但是,在什么情况下,由编辑来决定他应该寻求评审员——对某些论文来说,这样做是有必要的,但对其他论文来说,可能就没有必要了。例如,如果许多评论家拒绝了这篇论文,这是否意味着这篇论文没有什么价值?
论坛一致认为,保持作者的更新是非常重要的,编辑对作者进行交流是很好的,他在发现一个审稿人方面有问题,尽管他会尽其所能,但他可能无法成功。论文,尤指那些技术性很强或很复杂的论文。
编辑同意论坛的建议。虽然这并不能解决任何特定的问题,但他很感激别人的反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部分问题是,论文来自该领域的一个专家子领域,只有少数人从事该领域的工作,所以可能的审稿人数量有限。最后,编辑得到了两篇评论,都写着“拒绝”,所以这就是最后的决定,副编辑也证实了这一点。编辑试图为每篇论文找三个审稿人,但通常会拒绝两个高可信度的审稿人。
一篇论文被提交给了一家专业医学杂志。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描述了在医学院期间遇到的涉及病人护理的伦理困境。手稿获得了好评,尽管评论家对作者的职业生涯表示了担忧,如果文章发表。编辑打电话给作者讨论出版的后果,然后作者收到了一封要求修改的信。修订稿已提交并接受出版。文章发表后,文章中讨论的大学医学院系主任打电话给编辑,表达了对文章的失望和没有收到出版通知的失望。
编辑不认为提前通知是正确的程序,因为这篇文章被认为是机密的,因为所有的手稿都是在发表之前考虑的。校方得到了给编辑回信的机会,他们已经回信了。
论坛同意编辑的做法,让大学有机会给编辑写信回复这篇文章。论坛同意这个问题应该像你给编辑写信一样处理。
如果编辑对审核过程有信心,且审核过程可靠,则不适合提前通知大学。任何数据问题都应该在审核过程中解决。编辑的职责是作者。作者是学生这一事实在专业情况下可能很重要,s例如那些涉及患者的数据,但如果作者拥有数据的所有权,并且是他们的知识产权,那么这里就没有问题了。
大家一致认为编辑给予大学回复的权利是正确的。然后由编辑决定是否可以发表。
在最近的一次编辑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了此案,编辑们认为此案现已结案。
一位编辑邀请一位作者向他的杂志投稿一篇论文。作者的同事建议“不服从”,因为这可能会损害作者的职业生涯。编辑联系了出版商,要求撤回这篇文章。编辑随后联系了作者,问他是否考虑匿名发表这篇文章。编辑没有就这件事与出版商商量。
出版商暂时搁置了这份论文,寻求作者透明度方面的指导。出版商通常不允许匿名出版,因为他们担心作者的透明度,也因为出版商认为他们应该以最高的道德标准出版。本病例不存在患者保密或隐私问题。
出版商希望论坛对匿名性和作者透明度之间的平衡发表意见。是否应该制定一套政策?
论坛上指出,这是一个不寻常的情况下,这唯一的匿名出版论文的例子,他们意识到情况作者是物理危险或风险的担心他/她生活中如果他/她的名字出版或与特定的批评。
论坛同意这是编辑的决定,由编辑来权衡这些问题,并决定是否匿名发表。论坛警告说,编辑需要确定作者是真实的,他的担忧是有效的,因为如果这些声明后来被发现是不真实的,这可能会损害编辑和杂志的信誉。仅仅因为作者的职业生涯可能受到损害,编辑就愿意匿名发表文章吗?编辑是否确信自己在这一特定学科方面的知识足以做出编辑判断?他是否有信心有关申索不会引致任何法律纠纷?编辑有责任确保他采取了适当的步骤来确保他发表的内容是正确的。
经过讨论,出版商愿意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发表这篇匿名文章,但在没有对每个案例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出版商今后不会支持这一做法。编辑同意并理解,如果期刊的透明度政策受到质疑,编辑将站在一边,准备解释和捍卫编辑的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期刊A的编辑使用“仲裁”审稿人。这些审阅者建议编辑,例如,编辑有分裂的审阅者报告或对基于分裂的审阅者报告的决定的反驳。这位审稿人可以看到其他审稿人的报告,因为他/她既要对手稿进行评估,又要通过他们的建议帮助编辑做出知情的编辑决定。从历史上看,仲裁评审员的使用源于作者和处理编辑之间的讨论,他们的使用由编辑决定。最近,仲裁评审员的使用已变得更加常规,并不总是涉及与相关作者的讨论。
《华尔街日报》的编辑目前正在审查这一同行评议方案,部分是为了回应一位作者的投诉,即仲裁评议员偏袒同行评议过程。我们欢迎委员会就仲裁评议员的使用提出反馈意见,并就《华尔街日报》应采取的任何额外保障措施征求他们的意见当使用这些审稿人来维持公正的同行评议时,我们将利用这一建议来制定一套关于仲裁审稿人的新编辑指南。bob官方app
这个有趣的案例引起了很多讨论。大多数人同意他们不会使用“仲裁评审员”这个术语。第三个审稿人为编辑提供额外的信息,编辑将决定是否接受这篇文章。所以编辑实际上是仲裁人,而不是审稿人。使用“仲裁评审员”一词,可能会给作者传递一个令人困惑的信息,即评审员是对论文的接受做出最终决定或“仲裁”的人。编辑可以让作者知道这个过程,但不需要提供咨询了多少审稿人的细节。
论坛建议,编辑应获得审稿人的同意,才能与第三个审稿人分享他们的报告。该论坛指出,没有证据表明编辑在引入偏见,即使是向第三个审稿人展示之前的评论。所有人都同意,编辑需要决定什么对他的杂志是最好的。期刊可能会审核这个过程,看看是否有任何偏见的证据(即,经过第三个审稿人的论文被接受的可能性比只有两个审稿人的论文大还是小)。
该杂志的年度编辑会议讨论了COPE的反馈意见,并正在考虑替代仲裁评审员安排的替代方案,例如更改这些评审员的名称,或者可能对以不同方式有冲突报告的论文寻求建议。
该病例被贴在WAME(世界医学编辑协会)的名单服务上,该编辑(来自印度)询问COPE能否提供指导。
一个作者(碰巧也是一个期刊编辑)向一个主要的医学数据库中列出的期刊提交了一份手稿。几个月来杳无音信,他试图联系编辑,想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他还一度表示,他将从杂志上撤回他的手稿,但他的通信没有得到承认或答复。最后,在投稿18个月后,他收到了编辑的道歉信,说他的稿件被拒绝了,因为杂志找不到合适的审稿人。这是可接受的吗?
《COPE行为准则》规定,编辑应确保“及时”同行评审,但我们从未试图定义“及时”——我们应该这样做吗?
所有人都同意,等待18个月的手稿的决定是完全不可接受的,特别是没有发送确认。
论坛承认找到合适的审稿人可能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在专业领域。但即使在这些情况下,也应该在2-3个月内与作者联系,并随时更新情况。如果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编辑也许应该让作者推荐5个审稿人,如果他不能,就拒绝这篇文章。如果期刊给了一个平均的接受时间,那么作者有权在此之后继续讨论这个问题。COPE的建议是,如果3-4个月内没有进展,联系作者并保持更新。
主编收到了一封给编辑的信,批评了期刊早些时候发表的一篇论文。这位编辑首先告诉这封信的作者,他将在给这篇被批评的文章的作者一个回复的机会后发表这篇评论。当被信的作者询问时,他随后补充说,如果作者没有回复,他也会发表这封信。
这篇论文的通讯作者解释说,同一个人在大约5年的时间里攻击了他的小组的每一篇文章,他们过去对批评做出了充分的回应,这次再次拒绝这样做。他把这封信描述为一种虚伪和欺诈性的评论,并要求我们不要发表这封信,在他看来,这对科学是一种伤害。
他在电子邮件中附上了一封与另一家杂志编辑的通信,详细描述了他之前一篇文章中类似的案例。他还抄送了其他期刊的四位编辑,他们收到了同一个人的类似评论,以及该领域的一位意见领袖。四名编辑拒绝了这些信件,两名编辑还禁止这些信件的作者在他们的杂志上发表。其中一位编辑回复证实了这篇报道,称在他看来,他收到的那封信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并支持不发表这篇新评论的请求。
在这个阶段,我们杂志的编辑联系我作为执行主编,问他是否可以直接拒绝这封信。我建议他可以,但这只是基于这封信的科学价值,而不是基于作者的历史。他把这封信寄给了负责处理这篇批评文章的副主编,后者简短地总结说,这篇评论可能不值得发表。编辑随后拒绝了这封信,最初提到了不同的同行评审员,而实际上只有一组简短的评论。
这封信的作者非常愤怒,因为根据编辑最初的回复,他希望他的信无论如何都能发表(无论作者是否回复),并发现他收到的同行评审程序和决定信不令人满意。我们第一次澄清了我们的立场,结果是一个冗长的威胁性的逐条回应,编辑的回应是重申了他的立场,并再次澄清为什么这封信经过了一位推荐人和他本人的审查,然后被拒绝了。
于是,这封信的作者改变了策略,给出版商写了一封相当具有诽谤性的信,信中他辩称,编辑不称职,不公正,并受到了文章作者的影响;论文作者和同行审稿人(他不知道其身份)存在未公开的利益冲突;在一个主流倡导组织和世卫组织的传递下,对立的利益和普遍观点合谋让他这个举报人噤声。提到的假定的利益冲突之一涉及一个机构的负责人,作者从该机构获得了资助,因此是非常间接的。然而,另一个是与一个全球倡导组织有关,该组织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支持,似乎反映了该领域的主导观点,作者可能属于该组织。这篇论文的通讯作者称该组织是就这一主题进行交流的论坛,但它有一个明确的卫生政策议程。发件人在他们的利益声明中没有提到这一点。
我们的出版商告诉他,她正在认真考虑他的担忧,并将要求我按照COPE的指导方针进行调查,特别是与我们的披露政策有关的调查。尽管信函作者在早些时候的信函中指责我们违反了关于公平同行审查的COPE政策,但他随后在该案例的“概念”毫无意义,例如,匿名同行审查或公正bob官方app性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是唯一一位“揭露了一系列欺诈”的研究人员。他继续重申他的要求,即我们(a)不要联系他批评的论文的作者(他最初对作者回应他的批评表示满意),(b)具体询问裁判是否属于上文讨论的倡导小组,(c)如果需要,将他的盲稿发送给“独立”(来自上述倡导小组和行业)评审员,他提出了三个姓名。
我们没有回复上一封邮件,决定就如何最好地结束这个案子以及我们应该早些做得更好的事情征求COPE的意见。我特别想听听您对以下问题的看法:-编辑一开始应该如何与信的作者沟通?我们处理这个案件的主要弱点是什么?-如果被批评论文的作者属于倡导团体,他们是否应在利益声明部分披露?-如何回应信的作者对不公平同行评审的指控,以及他对盲目的同行评审制度的拒绝?——我们应该,我们怎么能检查这封信的作者是否真的在试图提出反对流行观点的有效观点?另一方面,他是否有秘密议程,我们是否应该对他采取行动?
他的信件和电子邮件往往缺乏说服力,基于假设、诽谤和威胁,他似乎属于一个对立的倡导团体,但没有公开这一点。此外,他对文献的大部分贡献都是评论批评文章,但他自己似乎没有发表任何原创研究。
COPE的行为准则规定,编辑必须愿意考虑在其期刊上发表的作品的令人信服的批评。然而,编辑需要决定这是否是“令人信服的批评”。该论坛认为,这里有三个问题:(1)编辑是否应该发表这封信;(二)作者未公开的利益冲突;(3)网站上对编辑的诽谤。
关于编辑是否应该发表这封信,论坛指出,编辑有义务发表这些信,除非它们是事实错误的或诽谤性的,编辑有责任作出决定。论坛的一些成员认为,编辑应该倾向于发表所有内容,而其他人则指出,不同的期刊上有不同类型的信件,并不总是适合发表。然而,所有人都同意,编辑不应该做出虚假的声明(说不管有没有作者的回应,这封信都会发表,然后收回这一决定),杂志需要收紧编辑程序。日记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处理信件的程序。他们是同行评审吗?发表一封信的决定应该完全基于它的学术价值。
对于作者未公开的利益冲突,编辑应直接联系作者,要求他们对此作出回应,并强调非经济利益冲突也非常重要。如果发现作者确实存在利益冲突,编辑可以发表更正。编辑还应该检查杂志在这个问题上的政策。
关于第三点,如果编辑在博客或网站上被诽谤,他能做什么?一些人建议,尊严的沉默是最好的选择,否则会加剧问题并鼓励更多的辩论。然而,所有人都同意,如果指控可能是诽谤性的,那么编辑应该寻求法律建议。
我联系了这封信的作者C博士,让他知道COPE论坛讨论了他的情况,并重申我们决定不发表他的信。出席会议的大多数成员(如果不是全部的话)都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总编可以自行决定拒绝一封信或评论。我发了一份讨论的简要概述,并解释说,欧洲议会论坛认为,利益声明只应涉及直接的潜在利益冲突。这意味着,在这份被批评的报纸上披露的信息是令人满意和适当的。
剩下的问题是作者在“倡导团体”中的角色。
我说我们会联系作者,请他澄清这个团体的目的,他们是否参与其中,以及他们是否认为这可能有利益冲突。然后,我们将根据我们目前关于利益申报的要求来评估他们的反应。
C博士很快以他惯常的方式发送了几封煽动性的电子邮件,他在邮件中重申存在“必须披露的普遍利益冲突”因为90%的作者、编辑和评论员都属于同一个偏见“倡导团体”。他接着自相矛盾,在我看来,他推翻了他唯一可能有价值的主张:
“我想澄清的是,(该组织)绝对不是一个‘倡导/监管组织’。举个现代的例子,就像Facebook,作者[…做广告,出版我曾详细批评过的那种出版物。在这种情况下,我真的看不出有什么问题。”
我想了解一下作者对此的看法,但并没有追问下去。
从那以后我再没有听到C博士的消息,我认为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本刊已决定允许编委会成员提交稿件,稿件将由现任或前任主编指导进行同行评审。这可能很难,我想举一个例子。
一组作者(包括一名编委会成员)在17天的时间内提交了五份稿件。有些稿件的处理因两个原因而延误。一开始缺少必要的表格(如利益冲突陈述),总编在稿件提交后10-35天完成行政检查后收到稿件。此外,很难招募到愿意在夏天评估手稿的审稿人,而且几篇论文都是在一个相当狭窄的研究领域。作者在审查过程中发送了大量电子邮件。合著者,谁是编辑部的一员,已经联系了主编的第一篇论文提交后的第二天他说他会很感激,如果评估(包括修订)之前完成一个特定的日期自授予应用程序的最后期限。同一作者在同行评议开始7-8周后要求“初步裁决”。
总编对处理延误表示道歉,并提供了有关稿件目前状况的信息。随着研究资助截止日期的临近,电子邮件的数量增加,作者联系了编委会的另一名成员,显然是为了影响他们提交论文的处理。作者声称,“鉴于处理的延误”,他们认为自己“有权得到接受的积极回应”。作者们问编委会中是否有人可以在下午阅读手稿,并根据标准程序对某一篇论文是否可能被接受做出初步决定,即使之后需要进行修改。主编认为这样的要求对于同行评议的科学期刊是不能接受的。
我们有以下问题要问议会:
我们是否应该在我们的作者指南或编辑政策中明确说明,作者不应该在评审过程中联系处理编辑?bob官方app关于这个过程的任何信息都可以从编辑助理那里得到。作为编委会的成员,作为合著者的角色可能很困难,我想知道其他期刊是否也经历过类似的问题?
论坛一致认为,编辑正确处理了这种情况。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具体的程序和明确的流程来处理编辑委员会成员的论文。同行审查过程应完全透明。论坛告诉编辑要非常坚定。所有人都认为编委会成员滥用职权。编辑应该保持准确的记录,并且非常坚定,不要让自己被迫做出决定。对于未来,新的编辑委员会成员应该意识到他们将被像对待任何其他作者一样对待。他们不会得到特殊待遇。
另一项建议是制定一项程序,规定如果没有向期刊提供所需的所有文件,论文必须在某一时限后重新提交。
我们已经明确了处理编委会成员稿件的程序。所有编委会成员已被告知,有关同行评审进展的所有必要信息可从编辑部获得。编辑通常不应该直接与作者沟通,如果编辑委员会的成员是作者之一,这一点尤其重要。因此,他们不会得到特殊待遇。如果在5天内没有向期刊提供所需的文件,我们的编辑助理将不提交不完整的稿件。
我们希望得到其他编辑的意见,关于是否遵守期刊的试验注册政策可能会导致试验结果不发表(从而导致文献偏倚)。
我们所有的期刊对试验注册都有相同的政策——对于2005年7月之前开始的研究,我们允许回顾性注册(如果是在提交前完成的),但对于2005年7月之后开始的试验,我们要求在第一个参与者注册之前完成注册。
近年来,我们一直在严格执行这一政策,并拒绝了许多报道试点结果的文章,因为这些报道不符合我们的政策。很快的审核就会发现,在过去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大约有20个左右的研究因为不合规而被拒绝。对于这些研究,我们已经将我们的政策告知作者,并建议他们可以在临床试验网站(clinicaltrials.gov)上免费回顾性注册,在那里他们也可以储存结果(如果他们无法获得期刊发表)。
我们现在也在考虑取消旧试验(2005年以前)的“祖父条款”(即,我们无法考虑发表这些试验,除非它们也预先登记)。我们最近处理的一个具体案例与一个大型癌症筛查试验有关,我们认为该试验在方法学上可能是合理的,并解决了一个在同行评议的文献中数据很少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些结果将为未来的临床实践提供信息,并可能具有拯救生命的潜力——试验结果表明,这种筛查方法对目前还不是常规做法的做法有好处。这项试验是在2005年7月之后进行的,但在注册开始几个月后才进行注册。我们拒绝的理由仅仅是该研究没有按照我们(和其他杂志)的政策正确注册。我们不认为选择性报道是这个特定研究的问题。
然而,其他编辑器会担心严格的登记规则应用程序(即,编辑不仅有责任政策不管,但考虑他们的责任适用于证据基础的完整性以更灵活的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重写自己的政策)?然而,我们担心在我们的政策中有一些宽松(例如,对较老的试验的祖父条款)可能会鼓励试验者认为前瞻性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从而避免在未来注册)。
论坛的建议是,一般来说,最好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每一份文件。一些人主张对2005年前后发表的审判案件宽大处理,因为许多作者可能不知道注册的新要求。然而,一项试验是否被注册对研究的质量或伦理几乎没有影响,因此该研究是否应该发表由编辑决定。所有作者现在都应该意识到这些规定,所以没有理由不注册试验。然而,有人指出,许多期刊不要求试验注册,因此作者总是可以在其他地方发表他们的工作。编辑需要在制定严格的前瞻性注册政策(鼓励试验注册)的好处与未正确注册但可能包含有价值信息的单个研究不发表的危害之间进行权衡。
COPE的建议非常有帮助,我们还在处理与这个问题有关的新案件。我们的杂志没有改变他们的政策。我们仍然有一个严格的政策,要求对2005年中以后完成的试验进行前瞻性登记,尽管我们仍然较为宽松,允许对2005年中以前完成的试验进行回顾性登记。非常遗憾的是,这些期刊继续拒绝一些没有按照我们的政策注册的试验。我们继续推荐作者登录clinicaltrials.gov来储存他们的结果和注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