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发表临床途径。
他们最初是由当地专家撰写的,但如果可能的话,自上来已经用证据进行了改造。这是由专家“安全论”,而不是临床专家;他们仅被公司名称所承认(这是“出来的”)。如果证据不适合,则丢弃途径。
我们承诺每年审查所有途径。但是,年度审查过程通常是第一次临床专家审查途径。结果,他们的“建议的修订”是广泛的。我们想使这些人作者(如果他们同意),部分是这样,我们可以部分地收集和展示他们的竞争利益,部分地可以为他们的工作获得“信誉”。这意味着每年都有新的作者(审稿人有有益的评论)。
我的问题是:
•我们是否应该使所有审阅者作者作者,即使他们的报告是裤子?
•我怀疑没有,但是你能想到一个有用的门槛,何时评论者足够成为作者?
•同比年度,我们必须检查“原始”审稿人(即,第一年)仍然对修订的途径感到满意,对吧?
•但如果有作者纠纷怎么办?我们必须介导它们,对吗?
这种方法是否有任何意义?
论坛建议违背“作者”和“作者”的术语。这些术语以某种形式的发布可以是多余的。可以使用审阅者或贡献者等术语,并与其有效。论坛强调了透明度谁写的透明度和何时。因此,论坛建议识别途径的更新版本,其中包含贡献的人的列表。这可以与以前的版本相关联,具有类似的贡献者列表,无论它们是相同的。另一个建议是询问审稿人和使用途径的人他们想要的人 - 他们是否希望得到承认?他们想看看谁对每个途径贡献了什么?
我们非常感谢最近的应对论坛的参与者,帮助我们了解如何在非传统的编辑模型中处理“作者”。我们的思想继续发展如何处理这一点,但我们可能会将“作者”列为一个团体,假设他们都参加了一个机构或领导者的Aegis。参加的其他人将被列出,我们将没有最低限度的参与,虽然我们可能会保留拒绝裤子的人的产品的权利。如果我们根本需要一个名称,所有“作者”都将被称为“贡献者”,以避免与国际医学期刊编辑(ICMJE)提供的作者定义发生任何冲突。采取这种方法将确保我们不仅收集提供有价值捐款的人的姓名,而且还确保我们可以公开任何和所有潜在的利益冲突,以便读者充分意识到潜在的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