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最近一些引人注目的研究不端行为的案例依赖于相关期刊主编在案件最终解决之前的几个月和几年里分享相关信息https://onlinelibrary.wiley.com/page/journal/13652044/homepage/editorial_policies.htm)。
与出版商的讨论表明,这些共享信息风险和/或法律的指控诽谤,因为提交应秘密地处理——尽管有关期刊可能携带在其网站上发表声明说,手稿和相关文档可以共享,如果被认为是必要的调查可能的不当行为。
然而,如果没有通过电子邮件(显然是有风险的)分享这些信息,上述案件就不会以如此有效的方式被曝光——甚至可能永远也不会被披露。通过电话共享信息是不现实的,因为可能涉及大量的期刊和主编,特别是跨越不同时区。
共享的信息类型可能包括关于某个特定作者是否向某个特定领域的其他期刊提交了特定类型的案例的一般询问,或者关于包括数据甚至评论在内的手稿的详细信息。例如,这种共享可能允许比较提交的数据在同一手稿的不同版本,或潜在抄袭的文本,或其他不一致的地方。
问题的讨论:
- 出版商有权利在分享这些信息时保持谨慎吗?
- 将在杂志的网站上声明防止这种要求?
- COPE对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共享信息的行为准则的认可或公布会防止这样的声明吗?
- 这种守则可包括下列内容:
-主编和期刊有责任对作者保密,除非分享是审查/出版过程的必要部分;
-但是,主编应能够告知其他主编当前有关可能的数据造假、缺乏道德认可、严重抄袭或影响多篇论文的重复出版的查询;
-不应在第一次询问/写信给发件人时发生,但只有在回复不充分或在合理时间内(例如一个月)完全没有回复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摘要的格式应纯粹以事实为依据,例如:“我刚刚致信X博士,询问有关发表一项研究的六篇论文的事宜”;
——传播这个信息绝不代表代表指定的不法行为的判断作者(年代),但仅仅是帮助提醒编辑——首席(以防任何其他人的信息,可能是有用的——甚至为那些博士X)以及其他总编,他可能是目前评价同一作者手稿或可能也正在考虑类似的字母(因为它会更好,所以联合);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此类通信是合适的,所有此类通信均应标记为机密,并被视为机密;
-参与期刊将通过其网页告知作者在此情况下可以共享信息。 - 即使是合法的咨询建议,这样的代码将无法防止因法律要求,应赞同COPE或反正发布这样的代码,至少要劝最佳实践的Editorsin总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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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