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低收入国家进行了一项临床试验。试验涉及两所学校。在第一所学校(对照学校),孩子们会对一种常见感染接受一次性药物治疗(这种“大规模给药”是治疗和打破这种感染传播循环的常态)。在第二所学校,孩子们将接受同样的一次性药物治疗加上长期的口服营养补充。测试的假设是,这种补充剂可能会提高抗感染药物的有效性。研究人员还想评估这种补充剂以这种方式服用是否会有任何副作用。副作用的风险很低,但仍然存在风险。
在试验方案中,研究人员指出,儿童将被要求在试验开始的当天邀请他们的父母/监护人到学校,并要求父母/监护人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同意书上写明,家长/监护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让孩子退出研究,并且孩子不会因为这种退出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协议还规定,如果家长/监护人不在场,家长教师协会(PTA)的代表将签署知情同意书。IRB批准了这项研究。
然而,在临床试验报告中,研究人员表示他们没有征求父母的同意。相反,他们只是让每所学校的一名家长教师协会代表代表学校所有孩子签署同意。在提交给该杂志的试验报告中,研究人员以以下方式证明绕过父母是合理的:“如果父母/监护人不同意,一些儿童可能被排除在参与研究之外,因此处于不利地位,无法接受治疗。”编辑们认为,父母自己最适合评估允许他们的孩子参加试验的相对风险和收益。
我们无法从作者那里得知他们是否告诉IRB他们偏离了协议,以及IRB是否批准了偏离。
其中一名研究人员评论说,他认为所使用的同意类型适合这个特定国家的环境。另一位研究人员评论说,给予“集体同意”的家长会代表本身就是父母。
然而,期刊编辑担心(a)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足;(b)研究人员似乎使用了一种让参与更有可能的同意过程,而不是一种完全保护儿童的过程。由于方法上的缺陷和编辑对知情同意过程的担忧,这篇论文被拒绝了,但编辑们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吗?
论坛的建议是联系当地的IRB,并确定他们是否意识到拟议的研究与实际进行的研究之间存在差异。IRB是否意识到调查人员偏离了最初的协议?如果IRB最终没有批准这项研究,建议是联系作者所在的机构,告知他们情况,并要求他们进行调查。
编辑写信给IRB的秘书和主席。不幸的是,低收入地区的irb通常只有一个邮寄地址(没有电子邮件,没有传真,没有电话号码)。编辑通过优先邮件邮寄了他的信,因此认为已经收到了。他在等待答复。
然而,与此同时,编辑收到了论文资深作者的来信。信中说,他一直在与IRB联系,IRB现在已经批准了在试验中使用的同意(即要求每所学校的一名PTA代表代表所有家长同意)。这位资深作者写信给杂志,询问我们是否可以重新考虑这篇论文。编辑们断然拒绝了,他们说(a)来自IRB的这种回顾性批准并不能减轻最初对两个人大规模同意的担忧,(b)这篇论文有太多的科学缺陷,不值得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