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通过我们的电子提交系统提交,并按照《华尔街日报》的标准程序进行处理。这原本是一个单一的作者提交,并在附信中,作者建议两个潜在的审查。
副主编指定了审稿人,根据作者的建议选择审稿人A,从自己的审稿人名单中选择审稿人B。
对原版的审查得出结论“主要修订后接受”(A版)和“次要修订后接受”(B版)。在此基础上,2008年12月12日,副主编提交了一份决定“重大修订后接受”,并请提交人在90天内编写。
该文件的修订本于2008年12月20日送达。副主编没有把它发给任何其他的审稿人,决定建议接受目前的形式。根据《华尔街日报》的程序,手稿可由主任编辑主任主任主任做出最终决定。
对修改后的手稿的审查导致了一个令人不安的发现。这个版本由两位作者负责,第二位作者的名字与评审员A的名字相同。
整个审查程序立即停止。主编和总编辑向原作者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修订本的作者身份(这也是因为在附信和修订本中有不同的姓名)。作者证实,修订版是由两位作者合著的:他和评审员A。
编辑们得出的结论是,确实存在严重的不当行为,很可能是审稿人方面的不当行为。我们只能猜测,是作者一方有不当行为,还是两人一起有不当行为。
邮件要求作者解释第二作者,评审员A,是如何被列入这篇文章的合著者的?答复是:“A审稿人帮助我改进了手稿的语法和逻辑特点,并提供了一些新的参考资料。此外,我们在实验方法上分享了一些详细的技巧,因此我在修订论文中加入了他作为合著者。”
这种情况导致主编把论文交给C审稿人,以确定这篇手稿是否值得发表。那次审查的最后一项建议是,原稿应当被否决。
总编要求对这篇手稿的进一步处理提出建议:
•总编辑确信该论文应该被拒绝。然而,它应该被拒绝纯粹的科学或道德的理由?
•是否应通知提交人所在机构的当局?
•似乎更明显的负罪感来自于评审员A。从期刊数据库中永久删除似乎是一个明显的决定。不过,从其他渠道我们也知道他是其他期刊的编辑部成员。我们应该试着联系编辑,把整个情况告诉他们吗?
•这位评审员也渴望成为我们编辑部的一员。在目前的情况下,这当然是不可能的。然而,我们是否应该将他的严重不当行为告知他所在机构的主管部门?
论坛想知道编辑是否要求审稿人解释他的行为。他说出自己的观点了吗?论坛指出,审查员可能会满足作者的标准。如果审稿人对修改后的论文做出了重大贡献,他就可以合法地成为作者。因此,可能有一个合法的理由,审查者是一个作者和编辑需要联系审查,并澄清这一点。如果编辑对审稿人是作者感到满意,论文应该重新审稿并发给新的审稿人。然后可能会以科学理由予以拒绝。论坛认为目前向该机构报告案件不是一个好主意。
在COPE上介绍了这个案例之后,我们听从了论坛的建议,联系了审稿人,请求他解释一下自己的观点。同时,该手稿由一位独立的审稿人进行了评估,建议拒绝这一提交。
当收到审稿人的解释时,它与作者的解释不同,因此我们决定拒绝原稿,不再对任何一个涉案人员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审稿人仍在为我们的杂志提供服务,没有发现任何不当行为的进一步迹象。但是,我们已经决定,我们将不建议审稿人成为该杂志的副主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