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线出版后的文献评价服务,旨在突出最好的医学论文,收到了一项评估一种新疗法的成本效益研究的评价。评价者引用了使用新疗法与其他疗法相比节省的估计费用,并指出了新疗法的制造商。评估人为了他/她的相互竞争的利益宣称,他/她为开发这种疗法的公司“获得了酬金、经济支持和[……]在几个顾问委员会任职”,并提到了公司的名字。评估者是否参与了所讨论的治疗的发展尚不清楚。
编辑在编辑会议上提出了这一情况,提出了下列可能引起关注的问题:
(1)在研究文章中,为了识别特定设备而包含制造商信息的做法相当普遍,在发表后评估中出现时,这是否成为一种广告形式?
(2)如果直接从研究中引用,是否允许提及节省的成本数量,或者这再次等同于广告?
(3)考虑到评估师与制造商的关系,我们能否接受这个评估?
会议作出下列决定:
对于(1),会议认为在评论中包含制造商的信息肯定会让人感到尴尬,而且显然没有必要。因此它被取出来了。
在回答(2)时,由于相关陈述只是转述了研究结果,它们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在答复第(3)项时,由于宣布了相互竞争的利益,会议认为应接受评价。
我们当时没有考虑这些问题,但后来问了自己:
(4)我们是否应该询问评估者是否参与了研究本身,以及该信息是否应该包含在竞争利益声明中?
(5)在竞争利益声明中指明生产商是否构成广告?因此,它是否应该只写“接受治疗制造商的酬金”,而不包括名称?
人民网是否会提出不同的行动方案?人民网将如何回答接下来的两个问题?
委员会一致认为,最好查明作者与公司和治疗发展的确切关系。作者的参与应该是透明的。如果存在利益冲突,那么就有必要弄清这是个人/特定的冲突还是非个人/非特定的冲突。如果是后者,则应发表利益冲突声明,并允许作者发表评论。然而,如果利益冲突是个人的/特定的,作者不应该被允许发表评论。委员会一开始就质疑审查的目的,因为审查人员显然不是独立的。委员会认为审稿人有必要发表利益冲突声明,让读者自己作出决定。
经过编辑的进一步调查,发现评价者的利益冲突过大,导致评价者以偏见为由拒绝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