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国际临床杂志的编辑,我面临着一个非常不寻常的问题,这个问题并不适合COPE的流程图。
通过审稿人,我被告知有一位作者在没有得到至少一位其他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提交了一篇论文。这似乎得到了另外两位作者的证实。在回应我向第一作者提出的这种可能性时,他声称所有的合作作者都已知情同意按原样发表作品。我已经要求他提供关于这一点的书面证明。如果这不是即将到来的,我将把论文发送给其他作者,并寻求许可,以表明他们的观点给他。
另一名审查人员对所提交的调查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道德问题表示关切。提交人答复说,当时他所属的大学对该作品进行了调查,并获得了伦理批准。我已经要求对此的书面确认。作者不再是在该机构的工作被认为已经进行:他引用作为他目前的隶属机构,不存在,只给了一个电子邮件联系。
从科学角度对该著作的其他批评表明,该著作不能发表,我已将此事通知了作者。作者有两个其他的手稿在提交,我已经要求文件确认,列出的合作作者这些批准他们的内容。此外,我还注意到其他四份期刊中提到的关于同一第一作者的合著者批准其他论文的问题,以及其他关于盗用他人发表文章材料的担忧。
在答复我要求澄清关于我所拒绝的论文所提出的问题时,提交人表示他打算“正式对你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步骤”。不过,我似乎有责任继续调查上述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华尔街日报》没有建立常规的机制。进行可能的一种方式,尽可能信息收集完毕后,一起画一个小面板,包括适当的专家和代表国际社会赞助的任务是审查信息(以匿名的形式),建议在任何进一步的行动,从的角度来看我的日记和更广泛的问题。在没有确定的当前雇主的情况下,可能是进行工作的机构最适合负责任何进一步的调查和行动。
假设正确吗,如果作者将他关于法律步骤的声明付诸行动,编辑团队和其他代表期刊参与的人将受到出版商的赔偿?
论坛指出,这是一个可能永远无法令人满意地解决的问题。编辑介入著作权纠纷是非常困难的。编辑的建议是联系作者所在的机构,请他们调查作者身份纠纷。由于编辑怀疑这是不道德的研究,这是联系该机构、报道此事并要求调查的另一个原因。论坛指出,这是编辑对提交的论文所能做的最多的工作。在更广泛的问题上,编辑可以发表一篇对已经发表的论文表示关注的文章,并提醒以前发表过论文的其他期刊。在英国,一名医生的行为可能会被报告给GMC——在其他国家可能会有类似的机构向其报告作者的行为。
2009年5月
简而言之,我听取了欧洲学会(《华尔街日报》是该学会的官方刊物)相关委员会的三位主席的意见,这些意见是根据一套匿名的信息编制的。他们的意见很清楚,各种关切等于严重地偏离了适当的标准。他们同意这样的建议,即采取行动的责任应包括雇用机构。这已传达给主要作者和共同作者。但是,在目前阶段,收到了代表主要作者的一名律师的来文,该问题已由出版商的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