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进行了一项研究。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接受了顺势疗法治疗。结果是治疗1个月和18个月后的生活质量,通过问卷调查进行测量。如果受试者在研究时具有艾滋病毒血清学阳性状态且未接受任何其他类型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则将其纳入研究。
参与者被分为重病(包括不能行走和恶病质)和非重病。作者说,他们已从他们本国的机构获得这项研究的伦理许可,进行试验的国家的卫生部已“批准”这项研究。
我们问作者,参与者是否在任何时候都接受过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如果没有,为什么没有?作者证实,该研究方案不包括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因为“没有使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义务,而且传统药物很昂贵。”许多病人…害怕白人和副作用。”
我们问什么,当他们给同意,参与者被告知。与会者分别获得了顺势疗法的细节,但没有提及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存在。我们要求看提交给他们的道德委员会和实际批准该协议的副本。该文件,这是由我们的工作人员中的一员翻译,并没有提及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我们要求见“授权”的文件从该国卫生部在该试验进行。有没有书面文件。这是口头的。
我们问他们为什么要寻求本国的批准,而不是研究进行的国家。提交人告诉我们,一旦他们获得了所在国的批准,进行试验的所在国当局就不需要当地批准。
我们询问了该研究的资金来源,以及作者与资金来源的关系。他们提供了两个资助机构的名称,但没有提供文件(资助来自其中一名作者的硕士学位资助)。他们没有澄清他们是否与资助机构有任何关系。
我们认为,所有参与者都应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标准护理,应获得当地伦理委员会的伦理批准,并在征得同意时告知参与者有关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情况。我们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个方案显然是由一个道德委员会批准的。我们拒绝了原稿,并写信给作者所在的机构表达了我们的担忧,并要求他们进一步调查,让我们了解他们的最新进展。
我们还需要采取什么进一步的行动吗?
论坛质疑实际上是否存在一个地方道德委员会,这可能是提交人在自己的国家获得批准的一个原因。但是,论坛一致认为,提交人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所有人都同意编辑已经做了他能做的一切,他能采取的行动也不多了,尽管有些人建议联系道德委员会或作者的授权机构。如果该机构没有答复,编辑可以考虑联系该国的卫生部(如果他这样做,他应在这封信函中抄送作者)。
我们联系了作者所在的机构、伦理委员会和卫生部,但没有收到任何一个机构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