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
09-25
案例文本(匿名):
作者希望发表一份病例报告,旨在描述一种罕见的先天性综合征的复杂染色体异常。它详细描述了两个新生儿的临床特征。当被问及是否同意发表时,作者说,他们没有获得同意,因为这些数据是根据现有的临床诊断测试结果报告的,因此不构成系统调查,而且手稿中没有可识别的信息。
提交人被告知,仍然需要得到同意,他们应设法从儿童的父母或近亲那里获得同意。提交人说,由于一个孩子的母亲现在已经死亡,另一个失去了后续行动,因此无法获得父母的同意,但他们将试图从他们的移民局获得豁免。他们提供了一份IRB批准书的副本,其中没有具体提及放弃同意,但他们提供了一份申请表的副本,其中包括一个部分,他们提供了不获得同意的理由。理由是,他们无法获得母亲的同意,他们分析的数据是预先存在的临床信息,不会公布任何照片或可识别的信息。
作者认为他们已经解决了同意发表的问题,他们的手稿应该继续发表。尽管伦理委员会放弃了同意,但其中一位主编认为,尽管获得同意会很麻烦,但该研究不符合COPE规定的其他标准,即报告对公众健康很重要(或在其他方面很重要),一个通情达理的病人不太可能反对发表。委员会是否同意IRB放弃对本研究的同意并不构成发表的理由?
建议:
论坛指出,同意治疗或干预不应与同意发表混淆。期刊应确保获得适当的同意,这与IRB的批准是分开的。如果判决的平衡有利于公众利益,那么编辑可以考虑公布这些案件,但前提是这些案件完全匿名,没有识别特征。论坛指出,这是儿科的一个特殊问题,论坛上经常讨论这个问题。论坛质疑是否有可能在不公布实际案例的情况下就一般情况发表评论。能传达有用的信息而不提供案件的具体细节吗?最后,这是对编辑的一次评判。他应设法获得任何有资格的人的同意,或征求该领域专家的意见,然后决定是否发表。
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