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作者对一篇竞争论文感到焦虑,于是联系了a和B期刊(也许还有其他期刊),希望能尽快考虑他的研究。Journal A说会尽可能快;期刊B实际上有竞争研究在考虑中所以我们同意很快地看一下这项研究。作者将文章提交给了期刊B,不到一周的时间文章就被期刊B进行了审稿,如果作者愿意将文章从全文删减为简短的沟通形式,期刊B愿意发表这篇文章。
作者正式从B期刊撤回论文,并将论文提交给A期刊,评审时间为3周。在这3周的时间里,作者对竞争论文的焦虑加剧,担心A期刊可能对他的论文进展不够快,他再次联系了B期刊,想知道是否仍有可能在那里发表(简称)。编辑们认为是这样的,随后在B杂志的邮件交流中,编辑们和作者讨论了文章的编辑和格式要求,作者同意了重新提交的最后期限。
期刊A完成了同行评审,原则上接受了文章,几天后作者提交了最终版本,正式接受了文章。作者在被A杂志正式接受后写信给B杂志,说这篇文章已经被别处接受了。期刊B的编辑从与作者的非正式交谈中得知,作者曾考虑过期刊A,因此联系了期刊A的编辑,询问重复投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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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否犯了重复提交的罪?他是否有理由认为,在正式撤回了B杂志的文章后,直到/除非他正式重新提交,它才会再次“被考虑”?作者和期刊之间的电子邮件交换(包括期刊发送已接受稿件清单)是否构成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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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预提交查询”的过程和重新提交的讨论之间有一些相似之处,作者是否应该被劝阻一次向多个期刊进行预提交查询?
论坛评论说,作者行为不端,是不对的。大家一致认为这绝对是一个重复提交的案例。编辑通知论坛,一个“官方谴责信”已经发行的杂志B .论坛建议A和B期刊的编辑写信给作者的联合机构,通知他们的浪费时间的方法,这篇社论的作者和一般滥用服务。
《华尔街日报B》认为,此事在其正式的谴责信中结束了。Journal A写信给作者,要求他将研究结果告知他的机构和所有的合著者。
顺便说一句,这篇文章现在已经被第三家杂志发表了,它是在退出a杂志的当天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