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
04-01
案例文本(匿名):
一篇发表的文章随后在一家外语杂志上发表,结果和正文完全相同。只是增加了一些额外的参考资料。这位资深作者曾写信为外文出版物道歉,但辩称第二份出版物是另一篇论文。
但编辑不同意:外文出版物没有引用英文原文,他禁止作者在期刊上发表文章。学会出版商委员会随后决定,这项禁令应适用于学会的所有期刊,有效期为10年。
- 禁令应适用多久?是否有任何先例可作为此类案件的指导?
- 当以另一种语言重复出版时,通常的做法是什么?
建议:
- 未经调查不得实施禁令。
- 该杂志没有与作者签订合同,因此无法调查重复出版物的背景证据。
- 禁令的“适当”长度没有先例。但10年是多余的。
- 禁令的困难在于,它们往往是在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很难确保它们得到一贯和公平的适用。
- 为了避免诉讼风险,期刊需要明确的不当行为证据。
- 如果编辑对作者的行为感到严重关切,他/她应该要求机构进行调查。
- 外文期刊上的文章再版现象相当普遍。
- 只有当作者向所涉及的期刊非常清楚地表明这一点,并且清楚地引用了第一次发表的文章时,这才是可以接受的。
- 编辑应与作者所在单位联系,请求调查,并告知作者调查意图。
- 两种期刊应同时刊登一份复刊通知。-禁令的期限应该重新考虑。
年份:
核心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