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版之前,我们的杂志要求合著者回复电子邮件,确认他们的作者身份和作者名单。一位合著者没有回复这些邮件,当我们联系相应的作者寻求帮助时,他/她告诉我们,他/她试图联系合著者的尝试失败了,他/他认为合著者试图挟持论文。
据通讯作者说,合著者因道德过失被他们的机构解雇(与《华尔街日报》在不同的国家),现在非常不安,正在起诉该机构。通讯作者认为,合著者故意无视确认请求,以惩罚通讯作者。
虽然一般来说,我们认为作者必须解决自己的著作权争议(如果需要的话,涉及机构),但我们认为这个案例是不同的,因为它似乎不是一个争论谁应该/不应该是作者的案例,或者一个合著者反对论文某些方面的情况。相反,如果通信作者是可信的,这只是一个破坏性的花招,扭曲该杂志的道德保障(旨在防止幽灵/荣誉作者)成为一种武器。
我们认为,该杂志期待一位合著者完成确认合著的直接任务是合理的,如果该个人没有这样做(无论是否出于恶意),他们将丧失合著权。我们给这个顽抗的合著者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因为机构要求驱逐这个人,所以我们没有邮政地址),抄送了其他作者,详细描述了多次试图联系他/她,并解释说,如果我们在接受之日起6周内没有收到他/她的回复,我们将继续出版,而不将他/她的名字列为作者。
当然,通常我们的政策要求不符合作者标准的人在确认书中被点名。但是,由于我们还要求确认书中提到的任何人对此给予许可,因此我们决定,如果此人没有回应,我们将要求作者通过提及其职务等方式确认此人的参与,“作者承认在这项研究的早期阶段得到了一名医学生的帮助”。(这句话有点别扭,但我们觉得把它包括进去很重要。如果后来发现研究中有不当行为的证据,我们觉得需要从一开始就清楚,有其他人参与了这项工作。)
幸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作者最终能够说服没有回应的作者确认合著,所以我们不必进行我们的威胁。然而,我们希望做好准备,以防类似的情况再次出现,因此我们正在考虑更新我们的信息,为作者包括一个政策,没收合著后,6个星期的期限已经过去,没有回应。
COPE论坛的问题
- COPE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合著者回应或放弃合著地位的政策有何看法?
- 如果不合适,在作者解决问题之前,我们是否应该拒绝继续发表?
- 如果提交人的机构介入并裁决如何解决争议,我们是否应该接受他们的裁决,尽管他们是诉讼的一方?
- 如果没收程序被认为是适当的,我们是否仍然可以保留我们的政策,即如果相应作者证明,据他/她所知,已故的个人在死亡之前符合作者身份的定义,并且所有作者都同意,那么死亡的作者可以被命名为合著者?
- 一个无行为能力的作者怎么办(我们有一个手稿,在一个合著者处于昏迷状态的情况下被接受)?
来自论坛的普遍感觉是,《华尔街日报》无权否认作者身份。因此,论坛不同意杂志取消合著地位的政策。行使删除作者的权利不属于期刊的管辖范围。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如果期刊政策规定合著者必须确认自己的作者身份,那么从技术上讲,在确认自己的贡献之前,他们不是作者。
已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作者的情况更为直接,论坛建议相应作者发表声明,证明据其所知,已故/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人符合作者身份的定义,所有其他作者都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作者身份被赋予,因此个人仍然是作者。
虽然有必要防止幽灵/名誉作者,但论坛建议,如果合著者拒绝确认合著者身份,并且有可能他试图扣押论文作为人质,那么编辑应考虑联系该机构,并要求他们调解或调查情况。如果机构没有或不愿意回应,编辑仍可以考虑发表一份由通讯作者发表的声明,详细说明合著者的贡献。另一项建议是在致谢部分解释合著者的贡献。
如果在提交时与所有作者取得联系,并要求他们确认自己的作者身份,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在对论坛代表进行投票时,大约一半的代表表示,他们需要在提交或稍后阶段确认合著者身份。
总编同意放弃让没有回应的合著者放弃署名权的提议。致谢中将包括一项声明,大意是X作者无法确认合著者身份,但相应作者Y确认X作者对论文作出了贡献,并保证X作者的合著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