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科学期刊的编辑收到了一封来自a和B博士的投诉信,他们注意到一篇论文在C博士的印刷版之前已经在网上发表了。
他们的主要抱怨是,他们没有被列入作者名单,应该被列入。他们在信中提出的其他观点(相当令人困惑)是:他们对论文的贡献是,C博士使用了a和B博士创建的临床数据库,这是研究的核心;他们之前曾要求C博士在发表论文之前等待,直到他们发表了另一篇关于相关问题的论文(关于方法论的“母论文”,但由于疾病的原因推迟了数年);a博士曾担任C博士的直线经理(尽管a博士现已离开该机构)。A博士主持了IRB。A博士指示C博士在完成母论文之前不要发表论文。
编辑们请C博士对这些观点发表评论,他回答说:A和B博士在智力上的贡献微乎其微;他(C博士)亲自为IRB添加了相关的附录;A和B博士威胁说,如果他真的发表论文,他会毁掉自己的事业;A和B博士坚持先发表母论文,阻止论文发表,但没有完成母论文的迹象;A和B博士现在已经离开研究所,数据库属于研究所。研究所所长(D博士)知道这个问题并同情C博士。C博士仍在研究所工作。
编辑们认为,很明显,A和B博士与C博士之间的关系很差,信件中提出了一些补充意见。然而,《华尔街日报》认为,这个问题基本上围绕着A和B博士是否符合作者资格的标准。
该杂志网站明确指出,该杂志遵循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关于作者标准的指导方针。bob官方app
《华尔街日报》采取了以下行动
(a) 编辑们写信给a、B和C三位博士,首先要求三位博士互相联络,看看能否就作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没有达成协议。
(b) 编辑们随后写信给该研究所新任研究主任D博士,并确定该数据库确实属于该研究所。有人问D博士,作为研究主任,他是否准备在必要时就这个问题作出裁决,他原则上同意这样做。
(c) 编辑们随后写信给A、B和c三位博士,解释他们所看到的争议。他们表示,他们理解A、B和C博士认为他们应该作为本文的合著者。也就是说,他们相信他们对C博士的研究做出了实质性的智力贡献。作为作者,他们需要批准向期刊提交手稿。编辑们强调他们的期刊遵守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关于作者标准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包含在作者指南中。指导方针指出,作者名单应包括那些对该工作作出重大智力/概念贡献的个人。这些贡献包括参与:(a)实验设计、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解释;(b)起草和/或批判性修改有关知识内容的文章;(c)最终批准将要出版的手稿版本。bob官方app
《华尔街日报》的编辑告诉作者,他们将采取以下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
(1) 鉴于上述指导方针,编bob官方app辑们希望作者们能够就A和B两个Drs合著的适当性达成一致意见。这样的一致意见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作者被给予两周的最后期限来自行解决他们的分歧,并将达成的协议告知《华尔街日报》。
(2) 编辑们告知作者,如果他们自己不能达成协议,杂志会寻求第三方的调解。编辑们提议请D博士就有关论文的作者身份作出决定,但指出,所有三位作者都必须同意这一过程,并遵守D博士的决定。同样,作者被要求在两周内将他们的决定告知编辑(假设选项1不可能)。
(3) 作者被告知,如果他们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并且不接受备选方案,《华尔街日报》保留自行作出决定的权利,根据作者信中提供的信息,并在与D博士讨论后,作者被告知,如果任何一位作者通知期刊,选项1和选项2都不可接受,或者如果两周内没有收到回复,期刊将继续进行第三种选择。
这个问题还在继续。编辑们将对COPE对这一争端的看法和建议的补救措施感兴趣。编辑们很想知道COPE对这一争议的建议,以及COPE将如何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论坛成员对编辑们出色处理此案表示祝贺。编辑们采取的措施得到了论坛的赞扬,尽管2周的最后期限被认为有点严格,也许4周可能更合理。此外,有人认为,编辑不应自己作出最后决定,因为编辑的职责不是裁决这些问题。如果案件无法解决,建议是将双方的信件与编辑的声明一起公布。
在会上,编辑们提供了以下最新情况。案件现已解决。C博士同意在论文中增加A和B两个博士。编辑们从网站上删除了原稿(有一位作者)。此前,网站上曾发表过一篇摘要,其中有3位作者的名字。编辑们正计划出版这篇新论文,这篇论文将有三位作者的名字。
论坛成员有点沮丧,原来的论文已经从网站上删除,特别是因为摘要已经发表。当这篇新论文发表时,建议是增加一个编辑的注释,因为这篇论文将有两个DOI编号。编辑们还被建议联系PubMed,因为同一篇论文有两个DOI号码。论坛还提醒说,编辑们应该确保A和B两位博士在新论文发表前在作者的表格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