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和B向一个国际会议提交了一篇论文PV1,并被会议记录的编辑E接受。该论文的版权已转让给《会议记录》的出版商。会议记录的编辑E也是PJ出版的国际期刊J的编辑。编辑E邀请作者A考虑提交一篇经过修订和扩展的论文,以便可能在J杂志上发表
作者A提交了修改后的论文PV2。该论文由编辑E审核并接受,发表在期刊J上。论文PV2的证明由出版商PJ发布在期刊网站上。不久之后,作者C联系了编辑E,声称他也是论文PV2的作者,并进一步声称他应该被列为第一作者。作者C通过与A、B两所大学的副校长联系,表达了被排除在论文作者之外的烦恼。作者C声称,A、B两所大学把他的作品冒充自己的作品。
编辑E邀请所有作者A、B和C与他联系,并向他提供他们认为相关的任何信息。作者A和B证实,作者C曾作为研究助理与他们合作,但在合同结束前离开。在查看作者提供的信息时,编辑注意到所提供的信息之间有一个有趣的差异。作者A声称一篇早期的相关论文ERP发表在另一本杂志J2上,作者姓名为A、B和C,而作者C则声称他们的顺序为C、A、B。编辑E检查了论文ERP,发现印刷版的作者姓名顺序为A、B和C,而基于网络的摘要则是作者按C、A和B顺序排列的姓名。编辑E联系了J2期刊的出版商,被告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A作者要求在报纸印刷前的后期重新排列姓名。这个基于网络的摘要的原始顺序没有被更正。编辑E得出结论,作者C与作者a和B之间存在长期的争议。a、B和C提供的关于论文PV2作者身份的证据对编辑E来说似乎没有定论。
编辑E通知所有三位作者,他决定在三位作者同意作者身份之前,论文PV2不应发表在J期刊上。他鼓励作者开始沟通,就此事达成一致。编辑没有收到作者C的来信,但作者A聘请了一名律师,该律师已正式写信给编辑E。律师寻求鼓励编辑E安排论文PV2的出版。律师声称PV2的版权属于作者A和B,他们忘记了他们最初将其转让给出版商PC。
编辑收到了A和B两位作者的大量电子邮件。他们的抱怨是C作者停止了他们论文的发表。很明显,一个心怀不满的研究合作者可能会通过声称他们未来所有论文的作者身份,恶意阻止他以前的同事进一步发表论文。另一方面,离开研究团队的作者应该得到适当的承认。在本案中什么是适当的尚不清楚,但作者C没有得到任何承认,因为作者A和B认为不适当。通常给作者的建议是,他们应该在提交之前同意作者身份,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A和B声称作者C不是作者,因此他们没有什么可以同意的。
论坛一致认为编辑在这场混乱的著作权纠纷中已经尽了全力。由于该机构一直无济于事,有人建议,所需要的是一个独立的仲裁员或供资机构,可以在提交人之间进行联络并提出解决办法。论坛认为该刊没有法律依据可供回答,无论如何,该刊应该得到出版商的赔偿。
这里重要的是论文已经发表了,因为它是在网站上发表的。它还有一个DOI编号,这意味着它是可引用的。COPE的观点是,出版商未经正当程序(例如,正式收回)就从网站上撤下一篇论文是错误的。考普建议出版商把报纸放回网站上。论坛一致认为,应在论文后附上一份通知,大意是在作者争议得到解决之前,论文不得印刷出版。同时,建议是告诉提交人,由他们来解决争议,并建议他们允许第三方(他们都同意的人)进行仲裁,并希望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