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内部目的而付款以促进会议并撰写会议报告。作者C公司的报酬是他这样做的。该报告在作者C公司网站上以PDF的形式发布。报告中没有列出作者。
作者B,C和D合着了一篇文章,该文章已在《期刊补充》中发表。后来经过介绍,本期刊文章的主要实质是由作者A的内部报告直接提出的。作者A向期刊编辑报告了这一轻罪,后者在另一家机构为作者B,C和D(作者B是一名初级研究员)。
当作者B,C和D受到警告时,它会误解他们误解了版权,并认为当会议报告“属于”其公司时,他们有权未经许可重新使用内容。他们提出了一项决议,将作者a作为《期刊》文章的作者包括在内。
该勘误表已发布,但作者A仍然不满,并明确表示他希望将《期刊》文章撤回。作者B,C和D尚未就撤回咨询,尽管到目前为止,他们已竭尽全力遵守作者A.作者A认为,在一篇论文中仍然有优点,将犯罪文章中讨论的数据汇总在一起,但是with correct attribution and incorporation of some data from author B’s PhD thesis. This article would be written by author B alone, with acknowledgement of the help from authors A, B and D.
如果所有有关作者都同意这一点,这是合适的决议吗?
论坛的观点是,没有撤回杂志文章的理由。根据作者名称的错误排序撤回文章是不合适的。有人建议,编辑应考虑在发布勘误之前就纸上的名称的顺序获得所有作者的协议。建议是尝试从作者那里获得约定的陈述,然后发布勘误表,这将解决该问题。另外,有些人建议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是适当的。所有人都同意作者的建议是发表另一篇论文,将违规文章中讨论的数据汇总在一起,但是有了正确的归因并纳入了作者B博士学位论文中的一些数据,这不是一个合理的请求。
编辑根据COPE的建议撤回了该文章。编辑现在认为此事要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