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判一篇文章时,其中一名裁判就文章中描述的模型提出了盗窃指控。裁判和作者之前一直在合作撰写一篇评论文章,但后来却闹翻了。《华尔街日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这涉及几轮对原告的要求,因为《华尔街日报》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当于涉嫌盗窃的实际证据。由于某些证据具有技术性,《华尔街日报》通知当事方,这些材料将送交匿名专家裁决。裁决员的结论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一指控。因此,《华尔街日报》将继续对这篇文章进行通常的编辑审议。调查使这篇文章的进展推迟了几个月。
《华尔街日报》是否应该将这些事件告知原告的机构?
日记本还有其他的步骤吗?
显然,审稿人和作者之间存在争议,建议他们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论。然而,有人认为,这不会发生,因为他们不再是在说话的条件。
由于审稿人的行为在处理作者的手稿方面造成了一些延误,有人建议编辑不妨确定审稿人是否存在未申报的利益冲突。本案中的受害方是论文的作者,一种可能的做法是建议作者写信给审稿人的机构,并对审稿人的行为提出投诉。
有人认为,编辑不应写信给审稿人的机构,因为他没有证据表明该论文是审稿人故意拖延的。不过,他可能希望给审稿人写一封措辞温和的信,指出对他行为的担忧,并详细说明对《华尔街日报》论文审稿人的期望。尽管今后是否使用审稿人将由编辑决定,但任何关于编制不合适审稿人“黑名单”的建议都将被拒绝。
简言之,主编致函申诉人,表示《华尔街日报》已请一位独立专家审查所提供的证据,调查结果是找不到支持申诉的证据。申诉人获悉,该杂志打算继续发表这篇文章。提交人还被告知这一决定。
文章已经发表,没有收到申诉人的进一步来文。
然而,我们知道,在同一作者在这方面发表了一篇单独的文章之后,申诉人随后又向另一家杂志提出了类似的反对意见。我们已将向我们提出的投诉的情况、我们的调查和行动通知了该杂志的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