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称在论文的致谢中的人写信给编辑,表明他们已经责任对数据的分析和解释,因此应该被命名为作者。
我从双方都有广泛的通信(电子邮件等副本等),并在电话上用两者说话。显然,早些时候,两党之间的数据交换以及申诉人的一些工作可能会在可能的研究中报告。这至少包括在发布的论文中最终报告的一部分迭代。在这封对应的一点时,第一作者提供了(后来)申诉人的作者。但是,在一些稍后的时间和手稿提交到期刊之前,第一个提交人坚持认为他们没有用申诉人的任何分析或解释,但他们愿意提供“作者”案件 - 这是申诉人拒绝,因为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他们的贡献,虽然申诉人没有给我的知识,但在这一点上看到了最近的稿件版本提交到期刊。
从我的阅读我的信件t seems that the primary author may have used the ideas of the “complainant” to some extent in that the focus of the published paper does take one of the lines of interpretation that the complainant had suggested (a line of interpretation that was not given prominence in the very first outline manuscript from the author that was originally shared with the complainant and that I have seen). The analysis presented in the published paper was slightly but not substantially different from one of a number that the complainant had earlier performed. The author insists that neither of these points is correct and that the complainant had no role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paper but rather had suggested a different focus for the analysis/paper that they did not go on to take up.
我无法经纪人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我无法平衡他们的两次单独账户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的事情,包括声称将一些电子邮件粘贴到文字文件并转发给我的电子邮件已被改变。因此,这让我无法自信地拒绝或接受投诉。
这些期刊对这种情况感到不满。鉴于目前呈现的两个帐户都不能为真,这使得这两个账户之间的仲裁非常困难,我们正在考虑撤回本文,如果这种争议无法解决。我们设想发布关于作者与申诉人之间无法解决的争议的一些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欢迎论坛的萎缩经验。
论坛同意这基本上是一个作者争议,编辑不能预计在此事上裁决。它不是编辑解决作者纠纷的角色。所有人都同意纸张不应撤回。有些人建议编辑可以发布有争议的作者的通知。建议是写信给申诉人,解释他和作者之间的问题,如果他愿意,申诉人应该与作者的机构提出问题。其他人建议,在将来,编辑可能有用,以确认在致谢部分中命名的人员意识到这一事实并同意包含。
申诉人通过电子邮件承认,期刊不会对其投诉采取任何行动。申诉人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在论文中编写“评论”,但被告知目前的日志政策是经常接受评论的。还有人认为,评论对期刊读者来说,评论不会有足够的利益来保证。请求被拒绝。从期刊的角度来看,事情现在已经关闭了。